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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问一下,残疾人在公司上班,对公司有什么优惠政策?

2022-05-18 13:4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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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13:45

你好; 比如在我国企业法人聘用残疾人有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3、企业用残疾人可以免征部分 残保金 4. 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即征即退部分的 增值税的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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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比如在我国企业法人聘用残疾人有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3、企业用残疾人可以免征部分 残保金 4. 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即征即退部分的 增值税的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2022-05-18
公司有残疾人上班,可减免残保金
2025-04-30
供参考: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获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22]92)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财税[2022]92 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7、福建省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对通过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族人及其安置的残疾员工,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 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已享受集中安置就业奖励政策或当年已经按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间财社 (2022) 72号)享受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2023-04-13
同学你好 这个有免税的政策 看你们当地
2022-09-16
同学你好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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