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借:研发费用---委托研发 贷:银行存款 这个研发不是看所有权的,这个使用权,你也是可以作为研发费用的

老师委托研发所有权不属于委托方的情况下收到受托方开来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普票如何账务处理?
请问老师,我公司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主营软件产品销售。外聘研发公司为我公司研发软件,我公司支付费用,该软件的所有权、著作权(已申请下发了)归我公司,我公司无研发人员,纯属外聘团队为公司研发软件。 我的问题是,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是否按如下政策操作呢?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1.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请问:收到受托方开给我司的技术服务费发票,我可以入账“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委托研发费用 ——**项目”这个科目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加计扣除吗? 这种情况下是否一定要获得受托方提供的《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呢?
请问老师,我公司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主营软件产品销售。外聘研发公司为我公司研发软件,我公司支付费用,该软件的所有权、著作权(已申请下发了)归我公司,我公司无研发人员,纯属外聘团队为公司研发软件。 我的问题是,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是否按如下政策操作呢?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A客户委托我们研发某种药物的配方、实验数据,我们现在是计入研发支出,然后转入研发费用,因为我们认为我们做的事情,也属于“为了获得新的技术或产品而进行的研究、实验和开发活动”,请问这样合理么?还是说只要有客户委托我们做的研发,我们所有的研发实验(小试、中试、验证等)都不能算研发?都只是劳务收入?
老师您好,还是我问了两部分问题的那位,我这边显示你回复我两条,但是看不全,您能按照那上面最后的两个问题作答吗?(1)计算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3月的应纳消费额。(2)对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3月发生的经济业务以及2022年3月缴纳消费税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就是这两个问题
老师,还是我,就是分了两个部分问的那位同学,您回复我的折叠了我看不到
老师,我们出口货物给中间商,他卖给中东地区的客户,然后钱是那边的客户直接汇给我们的,但是报关单的境外收货人和收汇水单不一致,这种情况能退税吗
(4)向广州聚有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硬双喜卷烟100标准箱,每标准条不含税调拨价为100元,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00000元,包装物单独计价,收取不含税包装费140000元,款项已收到。(5)进口电子烟一批,海关核定的关税的完税价格为600000元,关税税率35%,货物已验收入库,款项已支付。(6)本月没收广州市广百佳润商贸有限公司硬双喜卷烟的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65540元。(7)月末带典藏双喜(500元/条)、逸品双喜(300元/条),硬双喜(100元/条)、软双喜(200元/条)各一条参加烟草展览会用于广告宣传,这几条卷烟的成本共为700元。(8)2022年2月未留抵,应缴未缴消费税为1100000元,2022年3月12日缴纳2022年2月应缴未缴消费.税1100000元。(1)计算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3月的应纳消费额。(2)对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3月发生的经济业务以及2022年3月缴纳消费税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1)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双喜牌卷烟,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500000元,当月购进已税烟丝1600000元,购进已税烟丝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支付。(2)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烟叶30吨,每吨收购价30000元,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收购的烟叶直接移送广东省徐闻县烟丝厂(纳税人识别号:91440825MA58002H5J)加工烟丝,烟丝加工完毕,收回烟丝1.5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5000元,代垫辅料价值15000元(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售价),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了广东省徐闻县烟丝厂的消费税的税收缴款书,上面注明烟叶税收编码:1030404、税收缴款书号码:00063143、开具日期:2022年3月28日,款项已支付。(3)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本月领用烟丝生产双喜牌卷烟。其中: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已全部领用用于继续生产双喜牌卷烟。同时还领用外购已税烟丝2000000元。老师,请结合我这部分以及马上提问的第二部分结合看,字数受限了,也追问不了,在此说明
老师,我们是白酒制造业,其他应付款很大,存货也很大,有什么办法消化这两个科目吗?账上几乎每个月都亏,费用比较大,收入80,费用月度是五六十
(4)向广州聚有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硬双喜卷烟100标准箱,每标准条不含税调拨价为100元,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00000元,包装物单独计价,收取不含税包装费140000元,款项已收到。(5)进口电子烟一批,海关核定的关税的完税价格为600000元,关税税率35%,货物已验收入库,款项已支付。(6)本月没收广州市广百佳润商贸有限公司硬双喜卷烟的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65540元。(7)月末带典藏双喜(500元/条)、逸品双喜(300元/条),硬双喜(100元/条)、软双喜(200元/条)各一条参加烟草展览会用于广告宣传,这几条卷烟的成本共为700元。(8)2022年2月未留抵,应缴未缴消费税为1100000元,2022年3月12日缴纳2022年2月应缴未缴消费.税1100000元。(1)计算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3月的应纳消费额。(2)对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3月发生的经济业务以及2022年3月缴纳消费税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1)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双喜牌卷烟,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500000元,当月购进已税烟丝1600000元,购进已税烟丝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支付。(2)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烟叶30吨,每吨收购价30000元,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收购的烟叶直接移送广东省徐闻县烟丝厂(纳税人识别号:91440825MA58002H5J)加工烟丝,烟丝加工完毕,收回烟丝1.5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5000元,代垫辅料价值15000元(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售价),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了广东省徐闻县烟丝厂的消费税的税收缴款书,上面注明烟叶税收编码:1030404、税收缴款书号码:00063143、开具日期:2022年3月28日,款项已支付。(3)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本月领用烟丝生产双喜牌卷烟。其中: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已全部领用用于继续生产双喜牌卷烟。同时还领用外购已税烟丝2000000元。
生产型企业,全部外销,我怎样最大限度的享受税收优惠。都有哪些税收优惠,还有要退的税款。
每月都有劳务费,而且在别的公司有社保,这样劳务费公司这边不买社保,有问题吗?
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代码源不会属于委托方,委托方是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如果委托方把软件销售出去的账务应该怎么处理?
委托方是可以加计扣除的,受托方是不可以加计扣除的
不用管代码源及所属权的归属问题吗?如果把软件销售出去如何账务处理?
这个是不需要考虑所有权的,你看一下我之前的回复的
但是直接把软件销售出去如何账务处理?
? 你前面不是说,所有权不是你们的吗
老师加您微信一对一服务多少钱?
这个会计学堂要求在平台上面解决学生的问题的 感觉你对加计扣除这一块需要的帮助很多 这个你可以咨询一下专业的机构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专利申请 - 深圳鼎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http://www.szdinze.com/index.html
只是代码源不是我们的我们只委托对方写代码源还有知识产权也不是我们的我们收到进项是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销售的话账务处理如何处理?
人家委托我们做的,我们有外包给人家做
这个不是看所有权的,而是看使用权的,因为软件这类是比较特殊的 你们收到发票,是可以加计扣除的,这个是委托研发的发票的 你们销售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增值税
老师受托方和委托方分录如何完整的账务处理?是不是只有一方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你好,其他问题需要重新提问的,要不然会跟原来的问题混在一起,逻辑混乱的
这不是其他问题委托研发受托方和委托方的账务处理分别如何处理?是不是只有一方可以进行加价扣除?
你看一下你的问题,老师委托研发所有权不属于委托方的情况下收到受托方开来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普票如何账务处理? 我的回答是, 借:研发费用---委托研发 贷:银行存款 这个研发不是看所有权的,这个使用权,你也是可以作为研发费用的 你后面追问的,老师受托方和委托方分录如何完整的账务处理?是不是只有一方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是属于第二个问题的
可是老师我刚搜索了一下您第一个问题回答的我有点疑问根据锅具税务总局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第九条规定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我们合同约定受托方享有相关知识产权这样受托方还可以加计扣除吗?
最后一句打错字了是这样委托方还可以进行加计扣除香雾处理吗?
不是的哦,财税〔2015〕119号里面有规定的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这条废除了)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已经废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