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收入类调整项目
- 视同销售收入调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用于对外投资项目、提供劳务等业务,在会计上可能未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
-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调整: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分期收款方式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与政府补助相关的收入等,若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不一致,需进行调整。
- 投资收益: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税法要求不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进行调整。
- 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需在汇算清缴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 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法不允许当期扣除,需进行调整。
- 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不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按全额确认收入,需进行调整。
扣除类调整项目
- 视同销售成本:对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业务,需同时结转相应成本,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需进行调整。
- 职工薪酬: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业务招待费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
- 利息支出: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等准予扣除;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需全额纳税调增。
- 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不允许扣除,需全额纳税调增。
- 赞助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作为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资产类调整项目
- 资产折旧、摊销: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需根据税法规定调整折旧或摊销金额。
- 资产减值准备金:会计上计提的大部分资产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需进行调整。
- 资产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需按规定进行认定和扣除。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主要核算发生企业重组业务时,按税法规定涉及的递延纳税调整。
- 政策性搬迁: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收入、发生的搬迁支出等,需按规定进行调整。
-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在汇总纳税时,需按规定进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调整。
202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