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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进口商购买我国生产的手套。挪威A银行开来7636号信用证,证上载明手套规格为Size 10。我方出口商按期发货并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6月14日,开证行来电拒付,理由是开证申请人认为单据所列手套尺码与商务合同不符,进出口双方原签合同的尺码为Size 10-1/2。开证申请人以单据与合同不符拒付,开证行以开证申请人拒绝付款赎单为由拒付。最终查明原因是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时错写尺码,以至信用证错误。受益人为避免修改信用证的麻烦,使用分别处理的办法,按合同规定尺码发货,按信用证规定尺码制单交单。
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出口商对该事件处理是否得当?请做出判断并说明理由。

2022-08-27 22:0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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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8 08:09

开证行拒付理由不成立,中方处理完全符合规定,开证行必须付款,因为当信用证与合同发生不相符是可以修改信用证的。为了避免修改信用证,分别处理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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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拒付理由不成立,中方处理完全符合规定,开证行必须付款,因为当信用证与合同发生不相符是可以修改信用证的。为了避免修改信用证,分别处理是可行的。
2022-08-28
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 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2022-12-26
同学你好 发票都有吧
2022-12-26
同学你好 在FOB出口合同下,卖方除应注意买方资信外,还需要求买方所派船只是信誉良好的,最好以该船公司在我国内有办事处或常年代理机构为宜。另外,还应在合同中订明买方在派船前应电告卖方船名、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情,并以我方确认为准。在FOB出口合同中,尤应坚持信用证付款方式,以确保获得银行保证付款的责任。
2022-11-24
具体问题是什么那?
202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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