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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甲公司收回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8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费9万元和增值税1.53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万元。假设该应税消费品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则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入账价值为多少万元。

2022-09-14 23:0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09-14 23:10

你好同学 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入账价值=108+9+(108+9)/(1-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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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194 追问 2022-09-14 23:11

收回该批产品的入账价值=108+9+2+(108+9)÷(1-10%)×10%=132(万元),不理解答案过程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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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194 追问 2022-09-14 23:11

请问一下老师这个答案怎么来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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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194 追问 2022-09-14 23:15

老师可以帮我解释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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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9-14 23:16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税,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该应税消费品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所以按照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计算消费税为(108+9)/(1-10%)*10%,由于甲公司收回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所以缴纳的消费税直接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同时委托加工发生材料108.加工费3.运杂费2,因此相加为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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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194 追问 2022-09-14 23:19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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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9-14 23:20

不客气的,感谢同学五星好评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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