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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从汕厂购进一批生产用的食用植物油,取得普通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为96500元,支付运费价税合计872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已转账支付(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水果20000千克,收购发票上注明2元/千克。款己转账支付。(3)购置生产用设备3台,单价10000元,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900元。(4)向某商厦销售食品5000千克,取得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13000元,收取运输装卸费5000元。开具专票。(5)向某糕点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水果罐头1000箱,取得含增值税销售收入90400元,开具普票(6)将自产的食品捐赠给灾区,食品成本为50000元,无同类食品的售价。未开具发票。(假定食品成本利润率为9%)(7)直接向消费者销售食品400千克,取得零售收入13560元,未开具发票。(8)缴纳上月增值税15000元。当期増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公司的会计分录,并计算该公司本月应缴纳增值税额。

2022-09-22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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