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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某木制品加工企业(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计税资料如下,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并做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1)销售刨光材,给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520 000元,给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销售额为127 916元;销售原木(税率9%),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销售额为43 600元。馈赠刨光材给关系单位,其成本为30 000元,同类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40 000元;职工食堂耗用外购材料35 000元。 (2)本月购进板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80 000元;从林场购进原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72 000元,取得的木材贸易公司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原木金额为40 000元;委托运输公司运送所购进的原木,支付运输费用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为5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50元。 (3)上期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为4 800元,本月已缴增值税16 000元。 (4)该企业对原材料成本的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收付,原材料均已验收入库。

2022-10-14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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