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他收回后是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也就是用于继续加工。 答,不属于继续加工。前一条只有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才适用。

有老师可以帮忙解释一下,为什么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委托方要记入应交税费而不是成本?
委托加工中,加工的东西是应税消费品。如果加工后收回,用于直接销售的(售价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我不明白括号里的这句话,为什么要加这个括号里的内容?
关于委托加工,有个问题,加工的东西是涉及消费税的。那个说法是叫,委托加工的东西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缴纳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这句话,我有些疑问。我怎么知道是高于还是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呢?还有受托方的计税价格是什么?
委托加工,加工的东西涉及消费税而且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这种情况下,消费税的申报者就是受托方,但是缴纳这是委托方,是这么理解吗?因为受托方是代扣代缴的,是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就是直接出售,这种情况下,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就是完整的。但是我有个疑问,如果委托方收回后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呢?就是单纯的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他也不是用于继续加工,这种情况下,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是不是不完整了呀???这个理解有没有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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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他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和加工成非应税消费亲,税法或者会计上的做法是不是不一样啊? 答:一样的。同学
你回答的第一个回复,我是不是表达有问题,我是在说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这种情况下,他还要继续加工,那么他将来出售的价格肯定会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我是想表达这个。这个的表述有错误吗?
如果直接销售高于受托方价格,需要补税。 如果用于继续加工,再销售时价格高很正常。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可以抵扣上一环节的消费税
你说得这个,我能理解。所以他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非应税消费品税法和会计上的处理是一样的吗?怎么一样?
一、直接用于销售,价格一样,支付的加工费和代缴的消费税都计入成本。会计和税务处理一样。 二、直接用于销售,价格超过,税法上不属于直接出售,按规定申报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税法算出来后,会计做账务处理,也是一样的。
三、继续加工成非应税消费品和不允许抵扣的应税消费品,支付的消费税计入成本。会计跟着税务处理一样。 四、继续加工成允许抵扣的应税消费品,支付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消费税。会计跟着税务处理一样。
第三点的意思是加工成非应税消费税,消费税计入成本,那就是计入委托加工物资这个会计科目了,对吗?
是的,收回后,计入存货成本。
好,同样是第三点这种情况,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成非应税消费税,那就意味着委托方将最后的成品出售的时候,他只要交增值税就好了,是不是这么理解?
是的,因为已不再消费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