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是的。能研发成功的就资本化。

请教老师,我们公司准备认证高新科技企业,现在是筹备阶段,公司主要做智能锁,智能锁是外购的,系统是公司研发的,有三个疑问 1.关于开发票:对开票的品名有什么要求吗?是不是开技术服务费的金额占比,需要高于开锁具的金额占比。这样才可以体现我们是研发公司,不是贸易公司。 2.公司主要供应商那边采购智能锁体,主板,电池,外壳,然后统一组装好后,货物销售给客户,并且加收技术服务费。那么我想问,采购的一系列零件,都需要作为库存,计入到主营业务成本的科目吗?服务费没有对应进项,是不是不需要结转成本哈? 3.假如我们进货的成本是200.00,那么开票的销售价格是150.服务费是80,这样开票合理不合理呢?
这个当年如果是正确分录应该怎么写?资料三:2×21年1月1日开始研发一项非专利技术,2×21年10月1日,甲公司自主研发的用于生产产品的非专利技术达到预定用途。在研发过程中,研究阶段及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之前发生的支出为4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之后的支出为200万元。甲公司预计使用该非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一经推出就受到市场欢迎,会给甲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甲公司将研发支出科目金额全部结转无形资产。该非专利技术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无残值。
我们委托第三方科技公司,开发一个小程序供公司使用,他们开发票给我们,内容是软件开发,这种能不能资本化,是不是应该结合合同,结合开发进度,判断资本化节点以后,再进行资本化?
老师容我们老板有4个公司 都卖图书,我们其中A公司在北京是委托加工印刷图书我们自己研发然后印刷完到我们A公司大库房。其中也会外采图书,分这两部分。B公司在山东他可以加工图书有时候我们A公司的印刷的图书可能还经过B公司加工一下,B公司也卖图书都是网店电商平台卖书,B公司主要靠加工收入和电商平台卖书这两个主营收入。而B,C,D公司卖书都是卖我们A公司的书按道理来说他应该先从我们A公司进书才能卖书 现在是卖书就从我们A公司库房出书 没有进书环节,然后卖了书没有成本结转我们A公司就给B,C,D公司开图书发票 别的手续都没有。这样是不对不合理的对吧 应该进书-开票-合同-打款-销售-结转成本对吧
老师好!我们是EPC合同中的一个供应方,给总承包方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但是我们本身不生产硬件,只能再去采购硬件,然后再销售给总承包方。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总承包方只付固定的总价,要求我们给他们提供综合税率为9%的发票,这里面包含我们采购的设备再销售给总承包方的,也有我们公司的服务类的。最后验收过程,还要对使用的设备进行市场价格评估,才能确定最终结算价。想问一下在这种设备还要进行市场价评估的情况下,我怎么才能保证9个点的综合税率,因为款是分很多期付的,目前才到第一第二期付款。
等于我们委托他们进行研发,我们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么?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
你好 高薪 有研发立项的 是可以加计扣的
如果不是高新,只是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么?
你好是可以加计扣除的
委托他们和自行研发的加计扣除的比例有没有差异
企业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加计扣除,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但是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纳税人如果同时有委托境外研发和委托境内研发时,在享受加计扣除时有什么差异,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委托研发是指委托他人进行的研发,委托方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受委托方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方的意志和实现委托方使用目的。享受加计扣除的委托研发是指委托方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研发成果所有权的研发。 如果纳税人同时有委托境外研发和委托境内研发时,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有什么差异呢?对于委托境内研发,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于委托境外研发:根据财税【2018】64号文件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纳税人同时有委托境外研发和委托境内研发时,加计扣除的限额有不同规定。那么确定不同方式下的加计扣除基数呢? 我们来举例说明: 甲软件公司2020年共发生研究开发费总额3000万元,其中自主研发项目研发费800万元,委托外部研发费用2200万元。委外研发费中,委托境内研发80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1400万元,甲软件公司与境内、境外受托方均无关联关系。 计算如下: 1、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照80%计算为1120万元 2、计算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三为(800+800*80%)*2/3=960万元 3、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120万元大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部分960万元,则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为960万元。 甲软件公司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为:[800+800*80%+960]*75%=2400*75%=1800.00万元。 纳税人有委托研发活动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企业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加计扣除,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但是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时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