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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都是某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且两公司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均基本一致,系关联公司。原告姜某于2011年1月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在该劳动合同期限内,因甲公司停止经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进行了统一的人事安排,于2015年9月将姜某等人调至乙公司工作。虽然姜某与乙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姜某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因姜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其工作岗位、职务、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乙公司也基本按原劳动合同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姜某以乙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乙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支持姜某的请求,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乙公司不需向被告姜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试分析:本案中,被告是否有权获得双倍工资差额?简要说明理由。
甲公司与乙公司都是某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且两公司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均基本一致,系关联公司。原告姜某于2011年1月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在该劳动合同期限内,因甲公司停止经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进行了统一的人事安排,于2015年9月将姜某等人调至乙公司工作。虽然姜某与乙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姜某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因姜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其工作岗位、职务、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乙公司也基本按原劳动合同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姜某以乙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乙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支持姜某的请求,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乙公司不需向被告姜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试分析:本案中,被告是否有权获得双倍工资差额?简要说明理由。
2.2020年3月,和平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了1000万元的货款合同,并约定该笔贷款还款期限为2021年3月31日。同时,和平公司应工商银行要求,以其自有的现值400万元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井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和平公司若无法清偿本息,该生产设备的所有权直接移转为工商银行所有。此外,东桥公司作为和平公司保证人与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东桥公司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2020年7月,和平公司与西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和平公司将生产设备出租给西桥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根据和平公司的书面告知,西桥公司对该生产设备已经设置抵押的情况知情2021年4月2日,因和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工商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西桥公司以租期尚未结束为由,拒绝了工商银行的请求。2021年5月,工商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6月,东桥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和平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及约定条款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西桥公司拒绝工商银行行使抵押权的做法是
.2020年3月,和平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了1000万元的贷款合同,并约定该笔贷款还款期限为2021年3月31日。同时,和平公司应工商银行要求,以其自有的现值400万元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并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和平公司若无法清偿本息,该生产设备的所有权直接移转为工商银行所有。此外,东桥公司作为和平公司保证人与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东桥公司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2020年7月,和平公司与西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和平公司将生产设备出租给西桥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根据和平公司的书面告知,西桥公司对该生产设备已经设置抵押的情况知情。2021年4月2日,因和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工商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西桥公司以租期尚未结束为由,拒绝了工商银行的请求。2021年5月,工商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6月,东桥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和平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及约定条款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5分)(2)西桥公司拒绝工商银行行使抵押权的做法
张先生于2019年8月10日向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平安福终身寿险,合同约定身故金为50万,重大疾病保额24万元,保单身故受益人指定为儿子张小,2020年8月5日,被保险人张先生突发胸痛,20分钟后送到广州市某医院就诊,1小时后院方宣告抢救无效死亡,该院急诊科出具了诊断证明书,诊断为(1)心源性猝死:(2)急性心肌梗塞,同时该医院医务科开具了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导致猝死。张先生现有家庭成员包括:母亲吴某,妻子唐某,儿子张小未成年,女儿张大已成年,张先生哥哥张一,妹妹张三。在张先生身故10日后,其母亲吴某也身故。2021年5月,张先生妻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问题:(1)本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说明理由(2)如果理赔,本案的受益人是谁?赔多少?说明理由,(3)如果理赔,本案保险金如何分配?如果不承担请说明理由
应该承担责任,理由如下:保险公司已收取客户一年保险费,期间并未告知客户需要被保险人签字,保险公司有过失,投保人并不知晓合同需要谁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影响了客户的投保,理应赔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