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浙江钱塘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该公司原材料核算以实际成本法进行,2016年5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1日,向大光公司购进A材料5吨,货款为2 100元,注明税额为357元,价税尚未支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2、3日,向建业公司购进B材料10吨,货款为12 000元,注明税额为2 040元,价税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3、5日,向大同公司购进A、B材料各4吨,货款各4 000元,注明税额为1 36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中的8 000元,其余款项暂欠,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4、8日,以银行存款3 817元偿还前欠大光公司和大同公司的款项。
5、10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上述从大同公司购买的A、B材料的外地运杂费690元,运费按照购进材料的重量进行分摊。
6、12日,本期采购的A、B两种材料均已验收入库。
7、13日,生产甲产品耗用A材料1 000元,生产乙产品耗用B材料1 500元,车间和厂部各耗用A材料500元,从仓库领出。
8、本月甲产品生产工人工资为3 000元,车间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分别是1 400元和1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