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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李小某开具现金支票支付双方的货款。该现金支票号码为“063127xx”,出票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付款行为广西乙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水支行,支票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处加盖“甲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庞某”的印章。同年12月6日,李小某将该支票交付给宋家某支付两人之间的货款。2019年12月23日,宋家某持该现金支票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支票支付密码未填为由退票。随即,宋家某要求甲公司提供支付密码,甲公司以已经与李小某结清了货款,该现金支票已经作废为由,拒绝向宋家某提供支票密码。宋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票据追索权。问:甲公司是否应按照所签发支票的金额向宋家某承担付款责任?

2022-11-16 08:5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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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08:55

同学你好 这个应该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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