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一家网络销售平台个体户(简称天津个体户),因销售额过大,已超500万,所以想另设一间网络销售平台公司(简称广州公司),想将业务分拆部分过去又或者整体转移过去广州公司,但成立广州公司后发现,天津个体户对口的销售平台不能变更企业性质,即既不能将天津个体户变为广州公司,也不能分拆业务,因为天津个体户所邦定的网络平台账号是固定的,不能变更,有什么办法能拆分收入,或者这样说,怎样设置他们公司的业务结构,更节税,现在主要麻烦的是,天津个体户邦定的销售平台账号不能变或者升级,就是说固定死,但广州公司又已成立
这个我有考虑过,但是否合适?天津作为销售方,从广州购货,这样操作天津公司的销售了降下来,现在都已经超500万了,会不会变为一般纳税人?
这个我有考虑过,但是否合适?天津作为销售方,从广州购货,这样操作天津公司的销售额降不下来,现在都已经超500万了,会不会变为一般纳税人?
能不能这样,平台销售账号还是天津,但相关销售发票和购货都是从广州公司操作,天津只收取服务费,就是代广州公司销售货物
您好,超过500,基本上必须一般纳税人
您好,发票与绑定主体必须相同
那就是代销这一套也是行不通
那我有一个问题,在网络销售平台上,有好多店铺,店与店之间是互买对方的商品,那站在我们财务的角度看,也只能看作是自己销售商品和购入商品处理?
老师,刚才的问题可采用代销合同解决吗,广州(委托)天津(销售方)代销商品,从中天津(销售)收取手续费,发票和货品由广州(委托)负责
天津只作为一个代理商
您好,麻烦您不要催
您好,独立申报增值税主体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