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高出的部分不能扣除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产生的借款利息高于银行同类同期利率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那要是向金融企业借款呢?是不是全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年报21年4月付19年借款人利息,可以在21年企业所得税年报中按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扣除吗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用于建造厂房。 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建造期间,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部分也可以计入资本性支出么?
老师,个人借款给公司,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这里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金融企业叫同行拆借的利率,还是金融企业给非金融企业贷款的利率呀?
企业借款200万,如果借款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部分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谢谢
上交去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这个会计分录怎么做?
老师好,我们现在想要跟一个客户合作,但是天眼查查不到他们公司,企查查可以查得到,这个正常吗?因为要签合同所以怕有什么问题
老师好,我们现在想要跟一个客户合作,但是天眼查查不到他们公司,企查查可以查得到,这个正常吗?因为要签合同所以怕有什么问题
@董孝彬老师。您说的 “您好,减少的总资产,不是净资产,净资产在没有减资的情况下,只会增加不会减少的,净资产增加,总资产减少,那是我们负债少了,上面我说错了,我们是把赚来的钱支付给供应商了,或借出去了”为啥只是给供货商 但不是支付工资等其他费用也算进去
老师,您好!关于经济法基础中土地增值税这里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标准,除利息以外的费用需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以内。这道讲解的例题中房地产开发费用中除利息以外的费用200+400=600<(9324+6000)×5%啊!不应该直接扣除600吗?在我的理解是如果>5%了,才按5%去扣啊。老师,您看呢?
郭老师,郭老师,那是库存报表啊,我想要增值税申报表
老师,我换了新工作,在记账公司上班。之前是个国企,但是属于文员出纳岗,也不是正式的,不过领导对我特别好。可是感觉不学东西,而且管理也有些乱。所以我就去了记账公司当会计助理,站在目前主要工作是开发票,我不知道我的选择是不是对的
a工厂从b工厂暂时借调二个工人干活,a工厂支付工人每天300元,如何申报?是工资还是劳务,需要签合同吗?估计借调时长不到1个月,或者时间更长一点几个月,根据业务需要订
你好,老师,我们公司每个月水电费是直接交到物业公司的电费户头的,那么供电公司只能给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然后物业公司说做个三方协议,到时候在给我们开具发票,但是我们是企业支付宝缴纳的,这种操作可行吗,原则上应该是我们把钱对公转到物业公司,他们自己去缴纳,然后给我们开具发票呢。他们和老板协商好三方协议这种可以吗?
请问老师,我们公司销售货物 客户要求退货退款 怎么写分录?冲减收入还是成本?
有没有文件政策?
有的 看所得税文件规定就可以
哪里看?方便的话给我找一下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税务怎么处理 企业目前有多种筹措资金的渠道,包括向金融企业借款、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和向自然人借款等.借款对象不同,税务处理也有差异. 1.向金融企业借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等,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如何理解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作出了解释,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又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3.向自然人借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企业向除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有效、合法,不具有非法集资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二是企业和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4.关联方涉税处理 以上借贷双方,如果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够准予扣除,且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如果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二是金融企业的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 两种限制 在计算企业支付的利息进行税前扣除时,除了根据规定的贷款利率或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外,还要关注两方面因素的限制. (一)关注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列明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同时规定,若能够提供资料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可按实际支付的利息税前扣除. (二)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相对于未到位投资额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账面资本与借款月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注意事项 (一)正确区别利息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对用于构建固定资产的,在满足资本化条件后,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在构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后所发生的,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流动资金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二)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借款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当前企业内设机构之间的资金转借现象比较普遍,该利息支出税务处理也有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正确把握该条规定,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对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拆借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二是内部营业机构应当指同一核算机构的内设机构间的借款,对内部借款结算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