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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南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3%,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该企业年12月份发生与存货有关的经济业务如下:(1)委托甲企业加工应消费税货物丙产品,发出材料一批,材料成本40000元,支付加工费32000元,支付增值税4160元,支付消费税8000元,丙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10%)(2)向D企业采购甲材料1000千克,价款为120000元,增值税为15600元,该企业已代垫运杂费2180元,(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中2000元为运费,增值税180元)。全部款项共137780元已通过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支付,材料验收时发现短缺20千克系定额内损耗。(3)存货清查中发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乙材料损失20000元,原进项税额2600元,保险公司认定理赔9000元。(4)月末,向A企业购买甲材料,材料已验收入库,结算单据等仍未到达,按暂估价60000元入账。

2023-01-08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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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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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8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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