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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收取的押金不退还给我方,也不开具发票,此项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的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2023-01-28 15:5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01-28 16:09

根据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营业外支出”税前扣除,但这笔支出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即可以作为费用扣除的支出,必须是用于获取经营收入的费用或者合法的经营支出,也就是说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的“营业外支出”,必须是合法的,合理的,与企业营业有关的支出,以及可以确认和证明的支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收取的押金没有开具发票,且不退还,不能证明这笔押金是合法且与企业营业有关的支出,因此不能用于扣除企业所得税。

拓展知识: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多种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劳动费用、营业费用、税费、无形资产折旧、坏账损失等。但由于每种费用的定义和扣除要求都不尽相同,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费用时,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费用的扣除合法、合理,以免遭到相关税务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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