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交增值税 所得税按季度利润交
12月,我单位跨区发生建筑安装服务纳税义务,按规定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缴增值税,12月交税,还是下月才交?
老师,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已开票,确认收入和计提销项税额吗?您看一下,我写的这个对不对?
我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目前已完工,请帮我看一下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老师,我们是建筑企业,和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他们需要帮我们完成搅拌站的建立,建立之后他们提供工人为我们进行混凝土的搅拌以及碎石等工作(原材料均由我方提供)。为我们提供混凝土搅拌以及碎石算是加工嘛,要按照13%进行缴纳税率嘛?还是属于建筑服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是不是说只要合同上有质押金尽量都不先开发票了,以免款还没收到,就提前要产生纳税义务了
老师请教一下,工程公司往外分包了工程,这个进项票开了劳务费可以吗
老师 工商年报的即时信息需要填写吗
旅游景点的门票怎样合理入账
我的失业保险清算代付户,是什么意思
您好!老师麻烦问一下企业费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例百分比和范围是多少
我公司要购买一辆二手车,卖方是个人,只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问过资深会计,卖方应该还需要开具一个增值税发票给我公司。但卖方不愿意开,我公司取得这辆二手车后还能做成本吗
老师汇算清缴时调表不调账,调的是什么表
老师,过年给老板敬酒一般怎么说?
老师好!)购买了一套员工宿舍用的桌子,价格为1930元,此交易是真实存在的,商家提供的发票是由深圳市福田区福维答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开出,发票号码:******,产品是家具,金额¥1910.89元,税额¥19.11元,合计¥1930元,该票我公司已入账。于2025年6月12日收到税局通知,以上发票涉及虚开,我司于2025年6月13日已重新更正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已作调增,并补缴了税款96.5元。 后税局要求填以下资料:但我不知道要怎样填写,麻烦老师帮我填写,谢谢您 增值税抵减留抵金额(元): 企业所得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元): 企业所得税调整应纳税额(元):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额(元):
3月计提了奖金,分录借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000。四月冲销奖金,分录写借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1000,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000可以吗
没明白,就说一下增值税就可以了
你好 不含税收入 *税率 计算销项 一般纳税人可以用进项抵扣
确认收入就产生纳税义务的
按完工进度,我的纳税义务时间是那个时间?
你好 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就产生交增值税义务 这个时间
请给提供一下文件
所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确认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的时间。 一、总体规定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暂行条例定了一个总的原则,就是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与开具发票的当天孰早者,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但是,实务中的应税交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凭上述一个总体原则,还是难以准确判定什么时候属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因此,根据实务中交易的形式和性质以及结算方式,进行了一些更明确的细化规则。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从上述规则我们看到,对于销售货物,是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来分别明确各种结算方式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分为收到销售款时间、发货时间、书面合同约定时间、收到预收款时间和收到代销清单时间等;而对于应税劳务,要同时满足“提供劳务”+“收到款项”条件。 三、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从上述规则,我们看到,针对营改增业务,总体上按照销售过程中且实际收到款项时间、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时间和销售已完成的时间三者孰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针对租赁服务,如果是预收款的,按照收到预收款的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金融商品转让,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属于上述那种情况?
。就是看参考销售服务这个。
老师,我认为你说的不对的,按进度确认收入但是纳税义务不一定已经产生了
你好 实际是看你们合同 要是约定收款时间就按这个时间
我合同是约定了收款时间,但是约定的验收合格后给付,有前提条件的,甲方如果没有验收,没有达到给付条件的,我觉得相当于没有达到纳税义务时间
你好 一般是不合格没到付款期就不用交税 符合合同约定就交
老师,你这前面的“确认收入就产生纳税义务”回答太误导人了,请认真仔细的回答一下
是的 这个回的是不准确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