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对的 要有日期才可以的

4.甲受乙欺诈,开出一张以乙为收款人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乙为清偿债务,将汇票背书给丙。问:(1)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有效2)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有,对价(3)如果甲在出票时未写明出票日期,该汇票是否有效?无效,出票日期是绝对记载事项(4)如果乙在背书时未写明背书日期,其行为对票据有什么影响?没影响,背书日期是相对记载事项汇款有效,理由是:甲受乙欺诈,是可变更或撤消的民事行为,丙是他们之间善意取得第三人,所以,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4、甲受乙欺诈,开出一张以乙为收款人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乙为清偿债务,将汇票背书给丙。问:(1)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有效(2)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有,对价(3)如果甲在出票时未写明出票日期,该汇票是否有效?无效,出票日期是绝对记载事项(4)如果乙在背书时未写明背书日期,其行为对票据有什么影响?没影响,背书日期是相对记载事项汇款有效,理由是:甲受乙欺诈,是可变更或撤消的民事行为,丙是他们之间善意取得第三人,所以,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2017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10万元货物,约定采用支票付款方式,甲公司收货后于3月11日签发一张以其开户行P银行为付款人的转账支票交付给乙公司,并授权其补记相关事项。3月15日,乙公司为偿还所欠丙公司的劳务费,将支票金额填写为10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但未记载背书日期。3月16日,丙公司将该支票转让给丁公司,3月17日,丁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丁公司于是行使追索权向乙公司提示付款以实现票据权利,乙公司表示拒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签发支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2)结合上述资料,具体说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哪些?(3)甲公司签发支票时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有哪些?(4)该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截止日期是哪天?简要说明理由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货物,千2022年4月1日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1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公司的开户银行A银行,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点。乙公司取得该票据后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B银行作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丙公司受丁公司胁迫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该票据赠送给戊公司,戊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善意的庚公司。分析下列小题(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哪些持票人可以享有票据权利?(2)该票据应当提示付款的最迟时间是哪天
2021年4月1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出票后2个月付款、金额为3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丙公司为付款人,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乙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未记载背书日期,戊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向丙公司提示承兑时,丙公司以其所欠甲公司债务只有15万元为由拒绝承兑。戊公司欲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利。回答下列小题。1、谁是该汇票的被保证人?2、乙公司未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是否有效?票据是否有效?为什么?3、戊公司向乙行使追索权的截止日期是?
非独核算的总、分公司。用北京总公司的钱买了一个车架,又自己设计组装成一辆特种车,因为办手续流程的问题,该车需要在天津分公司上牌照,购买车架的发票就得开分公司抬头,之后需要将车辆记为总公司固定资产,只需要做资产内部划拨就可以嘛,用不用将机动车牌照在异地分公司车管所转出,再转入总公司所在的车管所?转入转出手续可能比较麻烦,如果只做资产内部划拨,这样车辆在天津上牌会比较顺利。
房产税怎么申报?是从价还是从租
账上的应收,之前没有做账,实际上已经没有了,这个要怎么清理一下?做到哪里去?
老师,员工之前工作4年,离职6个月后,又重新入职,如果再离职,计算离职赔偿金是从首次入职计算工作年限,还是从2次入职的时候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中间离职时没有赔偿金
老师好,有个公司法人是A ,股东是B公司,账上收到A的款做了投资款,确认了实收资本,并交了印花税,这样有问题吧
内部个人所得税可以按付款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其它吗
怎么查看税务有没有自动税务登记
老师您好,我们从2025年开始做研发台账,3年后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到2028年可以申请下来,那么享受15%所得税优惠是从2028年之后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啥意思?举个例子
关于那个票据权利的,我昨天做到一个大题,啥商业汇票保证人被保证人的,承兑人为被保证人的那个我一直不懂[破涕为笑]
如果没有写日期呢? 没有写日期的话 背书日期是到期日前背书 就是未记载日期 到期日前背书 那就是到付款日期的头一天自动背书吗?
这个日期是背书日期 背书人没有写背书日期 那被背书人就不可以转让背书是吗?
同学你好 对的 是这样的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9条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保护被背书人权利的考虑。因为汇票到期日以后再背书,是无效背书。背书是一种票据转让的行为,汇票到期后,只能在提示付款期内(10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再也不能背书转让了。 对于没有记载背书日期的背书,为了保护被背书人的权利,法律规定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这样,虽然背书没有日期,推定为在汇票到期日前的背书,视为有效背书。
老师 我没有懂到期日前是什么意思 到期日前就是到期付款日的头一天是不?
如果第一手的背书没有写背书日期 转让给被背书人 还没有到 到期日 那这个被背书人可不可以背书转让给下一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