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租金收入 1、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和第九的规定存在差异,属于收付实现制。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可见,税法规定租金收入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权责发生制,但也认同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后者就内含收付实现制。 2、会计规定 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取,均作为当期的收入。 3、税会差异 在税法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租金收入的情况下,税会不会存在差异;在税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不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约定的,纳税人在税务采用了这种约定来处理租金收入,则存在税会差异。可简略的说,在税法上采用收付实现制而会计上采用权责发生制情况下,存在税法差异,需要调整。 综上,需要判断您的合同是否符合“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和第九的规定存在差异,属于收付实现制。”,如果不符合,属于财务处理错误,修正财务数据,无需填写此表格,切记不要以开票来确认收入

请问,在电子税务局免抵退税申报中,明细表里的数据传不到汇总表,汇总表金额显示0,是什么原因?
老师 您好 个体工商户不开发票增值税可以零申报吗?会不会时间长了系统有预警
老师,之前暂估了一次成本费用,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暂估,现在全部没有取得发票,是不是红冲原来分录,再做笔真实业务,汇算清缴的时候再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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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10月份银行回单上面的银行手续费是248, 但收到发票是248.21, 请问我是根据发票上面的金额来录入手续费还是以银行回单金额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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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接的账,录入期初余额,利润表为什么没有数据,本年累计数借贷方我都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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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公司成立多久以内的费用,可以计入开办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