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老师你好,家里买房,个人所得税可以退税吗?
老师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每年都交吗
老师,劳务派遣公司的小规模开发票开百分之多少税率?选择差额计税还是全额计税?
老师请问一下,我们公司收到的停车费,营业执照没有这个营业项目,请问可以记入营业外收入吗
我们一个员工要求提前打3月份工资现在 可以打吗 个税到时候4月份申报3月份的工资薪金的时候申报可以吗
老师,工商年报里面的单位计费基数合计包含大额缴费基数不?
前期填写了未开票收入,后期开了发票,就填负数,那账务方面要处理吗
请问老师,股权转让的价格,怎么确定?
有一份房屋建造合同,合同约定是按以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管理上也没办法按照已发生成本确认收入。那我是按自己内部造价部给出数据的节点确认收入还是按监理出报告的节点确认收入@郭老师
老师,我们开1410099元发票,专票9%,对方开成本票1363860元专票,9%,我们需要交哪些税,金额多少,麻烦老师给个计算过程吧,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