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您好,小规模月10万元(季报的3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老师,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15万,季度不超45万。这个销售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呢?如果月超15万是不是要交税?
个体工商户核定销售额每月9万,一个季度27万是什么意思?现在不是一个季度只要开票不超过45万就免税吗?
各位老师,我们是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现在季度开票超过45万,已经开了47万多,需要上税吗?还是年度不超过500万?
老师,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不超45万,是不是免税,如果超了2万,是交47万的个税吗?
老师,小型微利企业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免增值税,如果季度超30万,例如是45万元是否按照全额交增值税?
老师就是公司的每天的过磅收入,每次都几十的,老板说收到私人里面去,对吗?
老师,请问一下,我们是小规模企业,给别的企业代工的,赚取加工费。2025年11月由于代账公司给对方公司多开了14万的普票,代账公司没有红冲,也没有做账,今年公司把账收回来自己做账了,重新补录2025年的凭证,发现了代账公司多开的这账加工费发票,且增值税已经在2025年度申报了,我们在重新录入凭证的时候,要怎么处理这张发票,挂什么科目呢
各位老师 请教一下,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我作为建筑行业我应该只填进进入损益类的工资吗? 工程施工的填不
老师 请教一下,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我作为建筑行业我应该只填进进入损益类的工资吗?
公司请个人律师打官司,律师的差旅费怎么支付可以入账扣除,首先律师开不了发票,也没办法做个税申报
老师您好,我接了一家公司的账,只有法人一个人,没有发工资,没有开票,没有进项,没有实收资本,从3月至今一直0申报,个税也是0申报,请问需要做账吗?如果做账,应该怎么做呢,计提工资? 这样时间久了会有风险吗
你好老师个体户是定期定额的季度开发票不超9万元不用交经营所得税 我这个季度开了15万元发票交多少钱经营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
有做暂估,审计完了发票还是没来,但是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经理会根据审计报告什么的吧调表,账面上没看到和以前年度损益相关的分录是怎么回事
财务报表报送,利润表2025.1.1一2025.3.31日,本期金额,和本年累计怎么填?
财务报表报送,利润表2025.1.1一2025.3.31日,本月金额,和本年累计怎么填?
超过10万或30万要全额交税交47万的个税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还有其他税吗?
个体工商户是季度30万,小规模季度是45万,可以这么理解吗
同学您好,不是,都改成30万了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9 打印本页 字体: 【大】 【中】 【小】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