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你们企业是生产企业还是生活服务企业?

老师,你好我想咨询下我们公司之前都是做房地产中介代理,代理车位商铺收取服务费,目前我们公司想从开发商手中直接把车位购买过来自行销售,想问下目前经营范围是可以的吗还是需要再增加经营范围,以下是我们公司的经营范围:商业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租赁经营;房地产估价;土地评估;土地管理服务;酒店管理;公寓管理;餐饮管理;招商代理;连锁企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招、投标咨询服务;广告制作服务;广告发布服务;广告设计;广告国内外代理服务;文创产品设计;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商业信息咨询;经济与商务咨询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市场调研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请教老师,我公司在电子税务局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经营范围有酒店管理,请问这样我们可以申请进项税加计扣除吗?我在电子税务局里查加计抵减政策声明信息的模块查了暂无数据。是不是必须是在税务局基础信息行业大类是生活性服务业才可以享受
请问老师,我公司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主营软件产品销售。外聘研发公司为我公司研发软件,我公司支付费用,该软件的所有权、著作权(已申请下发了)归我公司,我公司无研发人员,纯属外聘团队为公司研发软件。 我的问题是,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是否按如下政策操作呢?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老师以XXXXXX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命名,这是营业范围,<软件开发;商务咨询(不含证券、期货、金融类及投资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金融类及投资咨询);市场调研;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含气球广告)广告;电子产品、网络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服务;教育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教育咨询;社会经济咨询(不含证券、期货、金融类及投资咨询);组织文化交流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请问属于什么行业呢,一般纳税人开几的税率
老师你好,请问金融服务的直接收费和金融服务的电子利息是否可以计入生产、生活服务加计扣除中呢?相关政策可以参考哪些?
甲和乙公司合作收购小麦,甲公司贷款500万,但利息由乙公司承担,1、付利息时:甲作账: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贷银行存款,2、乙公司购买甲公司小麦乙公司付款50万,甲收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乙公司,3、现开始销售,经理讲贷款利息开到货款里,销售时,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利息应收账款怎么冲销掉啊?
因出售协议解除、不再满足持有待售条件而重新划分为固定资产时,应以“重新划分为固定资产当日”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孰低)作为新的入账价值,是否需要追溯补提持有待售期间本应计提的折旧?
10000元的办公室装修费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么?
2×20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以 4 800 万元取得一栋写字楼并立即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 10 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21 年 6 月 30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 3 个月内以 4 600 万元的价格将该写字楼出售给乙公司,当日该写字楼符合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条件。2×21 年 10 月 1 日,因乙公司受疫情影响出现财务困难,双方协商解除该协议。甲公司继续积极寻求购买方,2×21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 3 个月内以 4 500 万元的价格将该写字楼出售。 请问老师各个时间段的账务处理?谢谢
老师您好,请问手机以旧换新怎么做收入,例如总价5200,旧手机600,实际收入4600
员工开的餐饮费发票是餐饮服务*餐饮服务能报销吗税收编码一致
老师,社保个人部分,全部公司承担,个税扣缴端申报个税的时候,个人部分的三险金额还要不要填上去呢?
老师,我们卖产品给私人,对方不要发票,我们还要开票吗
新公司注册 税务自动开通 怎么登陆呢 密码什么自己设嘛
老师,比如出口USD500,但是收汇是人民币,应收账款美元500一直挂着吗
相关链接老师这边发给你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83540/content.html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今年的1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