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您好,同学您好,小规模月10万元(季报的3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专票普通税率多?还有一个季度多少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一季度开普票多少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一季度开普票 多少可以免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一季度开普票 多少可以免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季度开多少票免税
收到个体户在12月份税务总开具的标注有有代扣代缴字样个税的一张发票,企业一直没有代扣,请问现在怎么处理,可以让他个人汇算清缴缴纳吗
老师,汇算清缴供工会经费是按工资薪金来扣,这里的工资薪金是实发还是应发
销售了一批货物,但是因为客服一直拖着不付款,没给客户开发票,该怎么做账,报税?
我们去年进入现在的公司现在做外贸,前几年是再南京银行开的外币户,上个月,在江苏银行开了外币户,收了2笔美元,江苏银行让我们在国家外汇管理数字外管平台(Asone)申报 ,原来,南京银行也没有要求再这个平台申报,请问是不是有什么要求,不怎么懂,请帮忙解答一下
您好,老师 请教下,我们是贸易公司,同一份内销合同,分两个不同月份出货,每次出货一个柜子,这种情况出口退税需要怎么办理呢?
唱歌几百元发票能做福利费吗
给供应商付款扣了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10000 财务费用5 贷:银行存款10000 银行存款5 这样做会计分录可以吗?还是贷银行存款10005?
娱乐服务可以写福利费吗
老师,这个账套启用期间写什么日期啊 电脑账是3月份的 那年份选?
3.20x4年5月20日,甲公司以一栋厂房为合并对价,取得乙公司60%的股权,并于当日起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合并日◇该厂房的账面原价为7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已提减值准备3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甲公司投资当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为50万元,"盈余公积"为20万元。合并当日,乙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假定此项企业合并之前,甲、乙两公司之间没有发生任何交易◇会计年度和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不考虑相关税费。。要求◇(1)假定该合并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编制公司合并乙公司的会计分录。(2)假定该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编制甲公司合并乙公司的会计分录。
不是15万一个月嘛
同学您好,改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9 打印本页 字体: 【大】 【中】 【小】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