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达到了退休年龄,劳动者享有养老待遇(养老金),那肯定是劳务关系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享有劳动者权利? 这里主要强调的是诸如年休假、加班工资、年终奖、公积金等福利。这里的退休返聘主要认定为达到法定年龄退休领取了养老金后被单位返聘的,这种属于劳务关系,与单位是平等的主体,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以一切福利在于协商。若协议里面没有约定的,则没有相关福利;若约定有的话,当然是可以享有这些福利的。 5、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里有严格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6、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实践中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 可以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回复(2007)行他字第6号 “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可以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回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可以认定为工伤——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意见 人社部发〔2016〕29号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 不可以认定为工伤——最高法司法解释-法释〔2010〕12号 用工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既然是劳务关系,就不适用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福利 7、 解除退休返聘的人员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需要。退休返聘人员签署的是劳务协议或者退休返聘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适用经济补偿金。当然,若单位与该退休返聘人员签署的用工协议里面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约定,那是需要遵守协议的约定的。意思自治原则,法不禁止既可为。 8、 如何合规的聘用退休返聘人员? 通过以上的分享,大家可以隐约了解到,若该退休人员虽然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是未领取养老待遇的,实践中有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的风险。所以我们HR朋友在聘用此类人员的时候,要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主要做到如下几点,会大幅度降低单位的用工风险 (1) 确认是否领取养老金,查看退休证,若没有的话,需要慎重考虑 (2) 入职后签署退休返聘协议 (3) 协议内约定清楚各项福利待遇

聘用了退役军人有什么税收优惠吗?这个员工是退休返聘的
老师,退休人员返聘,个人工资是不是正常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有文件号吗?
老师你好,请教一下,退休返聘人员工资怎么交税?还有退休就业人员领取的退休工资小于纳税么?
关于使用退休返聘人员的文件有哪些
老师录用正常员工的劳动合同有,现在返聘退休人员,要签劳动合同,急需一份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合同模板,谢谢!
购买建材一批,用于修缮职工食堂,价款为20008元,税款为2600元。这个税款属于进项税吗?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吗?
老师,您好!请问一下为什么石油公司不同地区的石油公司收钱,开票只能是开户的石油公司呢?
目前还有jia发票吗?之前的jia发票是怎么来的
老师你好,你说我做账成本多结转有影响吗,
顺丰月结,母公司和顺丰公司签合同,母公司代子公司付顺丰费1000,顺丰开票给母公司,母子公司应该怎么做账,要哪些资料
怎么知道自己公司的税务专管员是谁
老师您好,我公司把一家全资子公司卖给了个人陈。原本账务是我处理,现在个人陈找了代理记账公司来做。现在说是11月交接,那么我需要交接那些材料呢?那些是可以不用交接呢?谢谢老师
收到发票,发票单位写的是pcs,可以正常用吗
资产合计和负债所有者权益类应该是平的对不
前年老板用公司账户打给个人10w,买他手里一家公司股权,私下签了协议,没有去工商变更。账目做的长投,一直没有盈利,现在亏钱卖回给个人,账目上写营业外支出,会不会有问题,股权买卖都是签了张协议也没有交印花税
2006 526号文件有没有链接,我找不到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这个吗
是的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