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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7年7月20日,田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3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田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2017年7月1日,甲公司提前向债权人乙公司清偿夫到期的200万元的货款。(2)2017年6月5日,甲公司曾经将企业的一套价值200万元的设备以50万元转让给丙公司。(3)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4)法院受理前1个月,甲公司将价值20万的财产赠与丁公司。(5)甲公司租用戊公司的设备5万;借用己公司电脑设备10万。(6)向建设银行信用贷款120万元。(7)欠某合伙企业300万,欠某公司50万。该企业的目前账面财产为50万元。本案破产债权是多少?本案应如何清偿?各债权人能获得多少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