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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生产企业(有代加工,加工食品),有收购农产品回来制作食品销售。 我购回来的大豆油是9%的专票。请问我还可以加计抵扣1%吗?我的上司总说可以,我不确定是否可以?

2023-05-30 09:2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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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09:24

你好,是的,这个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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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31 追问 2023-05-30 09:26

老师,它是根据那个文件可以抵扣的,能发文件号给我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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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5-30 09:30

你好,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再加计1%的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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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31 追问 2023-05-30 09:31

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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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5-30 09:34

你好,不用客气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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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的,这个是可以的。
2023-05-30
你好,这个是属于核电建设。
2024-11-21
你公司购买该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粮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是可以抵扣的。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购进货物或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该合作社不能跨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给你公司。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有一定的地域限制,通常只能在本地区(如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所在县、市、区范围内)开具。 虽然可以跨市或跨省收购稻谷等农产品,但如果需要开具收购发票,应遵循相关规定。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到本市以外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
2024-08-13
初级农产品的吗是的话可以
2024-10-10
您好,可以 的,有政策 根据财税〔2017〕 37号、财税〔2018〕 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农产品加计抵扣1%是用于加工13%税率的货物时,基于其进项税额计算得到的。在购进时先按照购进相应票据上的金额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 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况: 1、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2、取得─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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