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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增值税的时候提示《附列资料(四)》第8栏第2列[本期发生额_合计【0】应小于等于《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11018.51】*本期适用加计抵减率+《加计抵减台账》上期第6栏“期末可计提额”【-62117.16】,这个怎么处理?

2023-06-06 18:3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06-06 18:34

你好,附表发截图过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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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921 追问 2023-06-06 18:37

已发送了,

已发送了,
已发送了,
已发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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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6-06 18:40

你好,当期实际认证发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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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921 追问 2023-06-06 18:41

当期实际认证发票是110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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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6-06 18:47

你好,那附表四本期发生额不对,不是5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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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921 追问 2023-06-06 18:49

怎么会不对 ?那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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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6-06 18:55

你好,你认证的进项税金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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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6-06 19:02

你好,你享受的加计抵扣政策不是10%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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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921 追问 2023-06-06 19:03

没有 我的申请5%的,哪里有提示10%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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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6-06 19:09

你好,但是你台账对比不过去,你们是什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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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921 追问 2023-06-07 08:54

现代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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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6-07 09:06

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按政策加计扣除应该是10% 你备案的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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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921 追问 2023-06-07 09:10

今年专管员叫我们加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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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6-07 09:22

你好!上期第6栏“期末可计提额”【-62117.16】  这里不应该是是负数,有红字发票吗?还是台账数据有问题?找你们税管员维护一下申报的台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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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11018*你们加计抵减率(5%或者10%)-62117.16
2023-06-06
你好,附表发截图过来看一下
2023-06-06
你好,同学,你现在是什么问题
2021-02-07
把你的附表四和附表二截图出来看一下。
2022-08-10
你好,这个金额是上期剩余的可抵扣的加计扣除金额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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