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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境外A公司租用其在该市购入的办公用房,用于现行开发的两个项目进行经营管理,其中一个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另外一个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上述项目的建设规模均相同。合同约定租期三年,价税合计419.65万元,于2021年7月18日一次付清。境外A公司出租的该办公房于2016年5月购进。请回答下列问题:问题(1):境外A公司出租办公房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理由?问题(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支付办公用房租金时,履行哪些税费的扣缴义务,金额分别是多少?问题(3):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该办公用房租金,按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申报抵扣的扣税凭证是什么?

2023-06-09 20:2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06-09 20:26

您好,这个是全部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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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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