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建议开完整,有的单位要求严格的话可能拒收
增值税纳税申报全业名称:北京光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质:国有企业(一般纳税人)去定代表人姓名:刘光明企业地址及电话:北京市光华路53号,010-88企业所属行业:制造业(生产销售微波炉,出不含税单价为500元台,成本为400/台)开户银行及账号:工行光华路分理处3301022009011503954纳税人识别号:91101000000002020年7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1)1日向当地某商场销售微波炉500台,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不含税)为500销售额250000元,并约定对方10天内付款可享受不含税价款5%的现金折扣,对方于1月7日款,于是在结算时,给子商场5%的现金折扣。2)8日销售500台微波炉给外地某客户,并开具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282500元。且支付费用价税合计5450元,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5000元,税额450元,该外3)9日拨付2台微波炉给本单位职工使用,但未开具发票户款项未付。4)10日,没收遍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7800元,确认收入但未开具发票
【工作引例】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北京光明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光明企业地址为北京市光华路53号,电话为010-888企业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企业生产销售微波炉,出厂不含税单价为400元/台成本为300元/台;企业开户银行及账号为工行光华路支行3301022009011507;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为91110100000010022P2020年1月北京光明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①1日,向当地某商场销售微波炉200台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不含增值税)为400元/台,销售额80000元,并约定对方10天内付款可享受不含税价款5%的现金折扣,对方于1月7日付款,于是在结算时,给予商场5%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②8日,销售300台微波炉给外地某客户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135600元支付运输费用价税合计6540元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6000元增值税额540元该外地客户款项未付③9日,拨付3台微波炉给本单位职工使用,但未开具发票④10
企业名称:北京市光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光明企业地址及电话:北京市光华路53号、010-88888888企业所属行业:制造业(生产销售微波炉、出厂不含税单价为500元一台,成本为400元)开户银行及账号:工行光华路分理处330135206011503954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0000010001K2021年7月该公司购销情况如下:⑴1日向当地某商场销售微波加500台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单价500元、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50000元,并约定对方10天内付款可享受不含税价款5%的现金折扣。对方于1月7日付款,于是在结算时,给予商场5%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据不考虑增值税)。⑵8日销售500台微波炉给外地某客户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282500元。且支付运输费用价税合计5450元,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5000元,税额450元,该外地客户款项未付。⑶9日,拨付2台微波炉给本单位职工使用。但未开具发票。⑷10日,没收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7
企业名称:北京光明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光明;企业地址及电话:北京市光华路53号,010-888888企业所属行业:制造业(生产销售微波炉,出厂不含税单价为500元/台,成本为400元/台);开户银行及账号:工行光华路分理处3301022009011503954;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0000010001K。2021年8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1)1日,向当地某商场销售微波炉500台,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不含税)为500元/台,销售额250000元,并约定对方10天内付款可享受不含税价款5%的现金折扣。对方于1月7日付款,于是在结算时,给予该商场5%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2)8日,销售400台微波炉给外地某客户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226000元。支付运输费用价税合计436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为4000元,税额为360元,该外地客户款项未付。(3)9日,拨付2台微波炉给本单位职工使用,未开具发票。(
企业名称:北京光明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光明;企业地址及电话:北京市光华路53号,010-888888企业所属行业:制造业(生产销售微波炉,出厂不含税单价为500元/台,成本为400元/台);开户银行及账号:工行光华路分理处3301022009011503954;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0000010001K。2021年8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1)1日,向当地某商场销售微波炉500台,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不含税)为500元/台,销售额250000元,并约定对方10天内付款可享受不含税价款5%的现金折扣。对方于1月7日付款,于是在结算时,给予该商场5%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2)8日,销售400台微波炉给外地某客户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226000元。支付运输费用价税合计436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为4000元,税额为360元,该外地客户款项未付。(3)9日,拨付2台微波炉给本单位职工使用,未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