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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哪些收入不用计入社保基数?

2023-07-22 09:2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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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09:33

1.探亲路费 2.冬季取暖补贴 3.防暑降温费 4.独生子女补贴 5.工作服洗补费 6.托儿补助 7.独生子女费 8.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 9.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10.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11.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12.出差补助 13.误餐补助 14.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5.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6.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7.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8.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19.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 20.运动员取得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1.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22.献血员营养补助 23.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不属于工资福利) 24.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25.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政策依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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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423 追问 2023-07-22 10:17

工资表中超出社保基数部分,拆出来单独列示就可以吗?需要其他什么支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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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7-22 10:19

当然需要相关资料支持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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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423 追问 2023-07-23 08:45

比如说那个误餐补贴,是公司直接出文,按出勤天数多少钱一天补贴,这样就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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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7-23 09:07

这样是可以的,报销的时候弄个报销单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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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423 追问 2023-07-23 09:10

还有防暑降温费这些,直接在工资表单列出来也可以嘛?算收入申报个税,不用计入社保基数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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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7-23 09:10

是的,就是那样处理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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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免税收入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2021-03-31
你好,什么是社保基数,包括哪些工资性收入?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小编今天介绍的是社保技术包括哪些工资性收入?会计小伙伴们一定要注意!!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约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4.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2)保健性津贴。 (3)技术性津贴。 (4)年功性津贴。 (5)地区津贴。 (6)其他津贴。 5.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 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 (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 (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合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所得,其余部分归已。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 (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 (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行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什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2021-08-05
您好,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以及计划生育费用等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2023-02-06
你好! 1.离职赔偿金:离职赔偿金属于一次性补偿性质的补偿金,不属于正常工资收入,因此不计入社保基数。 2.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指的是发放时间上只有一次的奖金,如年终奖、特别奖等。这些奖金也不属于正常工资收入,不计入社保基数。 3.生日及节日慰问金等非正常工资收入:如员工生日、节日等发放的慰问金,都不属于正常工资收入,不计入社保基数。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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