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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什么是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有什么处罚

2023-08-14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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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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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4 17:36

您好,学员。虚开发票处罚包含以下: 虚开普通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用于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利润减少,少缴企业所得税。  (一)行政处罚 1、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税发〔1997〕134号) 2、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二)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移送标准 1、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2、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 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上黑名单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通过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这些信息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对按本办法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四)纳税信用等级D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惩戒措施: (1)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总局公告[2012]24号) (2)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3)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4)不得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C级也不行)。(财税〔2015〕78号) (5)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C级也不行)。(财税〔2015〕73号) (6)对安置残疾人的纳税人,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财税〔2016〕52号) (7)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税总发〔2016〕73号) (8)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a.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b.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c.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d.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e.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f.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g.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h.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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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学员。虚开发票处罚包含以下: 虚开普通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用于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利润减少,少缴企业所得税。  (一)行政处罚 1、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税发〔1997〕134号) 2、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二)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移送标准 1、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2、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 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上黑名单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通过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这些信息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对按本办法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四)纳税信用等级D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惩戒措施: (1)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总局公告[2012]24号) (2)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3)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4)不得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C级也不行)。(财税〔2015〕78号) (5)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C级也不行)。(财税〔2015〕73号) (6)对安置残疾人的纳税人,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财税〔2016〕52号) (7)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税总发〔2016〕73号) (8)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a.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b.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c.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d.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e.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f.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g.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h.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
2023-08-14
您好,学员。虚开发票处罚包含以下: (一)行政处罚 1、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税发〔1997〕134号) 2、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二)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移送标准 1、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2、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 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上黑名单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通过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这些信息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对按本办法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四)纳税信用等级D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惩戒措施: (1)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总局公告[2012]24号) (2)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3)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4)不得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C级也不行)。(财税〔2015〕78号) (5)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C级也不行)。(财税〔2015〕73号) (6)对安置残疾人的纳税人,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财税〔2016〕52号) (7)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税总发〔2016〕73号) (8)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a.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b.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c.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d.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e.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f.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g.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h.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2021-12-15
一、与虚开发票相关的犯罪数罪并罚及按虚开一罪处理的情况 1. 数罪并罚的情形: • 主体不同的虚开行为:如果同一行为人既实施了单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又实施了个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那么分别构成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应数罪并罚。例如,某公司负责人以公司名义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又以个人身份为其他公司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两种行为主体不同,一个是单位行为,一个是个人行为,会数罪并罚。 • 虚开行为与其他独立犯罪行为并存:如果在实施虚开发票犯罪的过程中,还实施了其他与虚开行为相互独立且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也会数罪并罚。比如,在虚开发票的同时,为了掩盖犯罪行为而伪造公司印章,此时就构成了虚开发票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需要数罪并罚。又或者在虚开发票后,为了转移资金而进行洗钱活动,那么会构成虚开发票罪和洗钱罪,同样数罪并罚。 2. 按虚开一罪处理的情形:单纯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一般按虚开一罪处理。即仅存在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这四种行为中的一种或多种,且不涉及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罪标准 2024 年 3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及相关情形有了新的规定: 1. 行为认定方面: • 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于虚开。 • 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了超过实际业务的“小头大开”行为,属于虚开。 • 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 • 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 • 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也构成虚开。 2. 罪与非罪方面: • 如果行为人没有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并且没有因为抵扣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失的,不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按照其他犯罪来处理。例如,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一般不按本罪论处,但可能涉及其他违规或违法行为。 3. 追诉和量刑标准方面: • 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且进行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甚至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来处理。
2024-10-24
您好, 如果税务局查到,会有相应的罚款,
2023-11-10
1)给他人和为自己开具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一致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一致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和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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