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问题是什么

2002年4月3日,甲(女)19周岁生日时,与乙(男,23周岁)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情况下举办了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乙的父母将50万元借给乙,用于购买甲乙婚后居住房。同年5月,乙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甲为该房屋装修花费3万元。2002年10月8日,乙为投资获取收益,将其个人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所得30万元在当地购置1套公寓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3年7月5日,甲乙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2003年8月,乙将所购公寓房出租。2004年7月,甲乙的女儿丙出生。2020年5月10日,因感情不和,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抚养丙并请求分割甲乙的共同财产。法院审理查明: (1)甲乙对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无书面约定; (2)甲乙共有银行存款300万元(其中25万元是2019年乙因车祸受伤获得的赔偿金)、公寓房所得租金20万元; (3)2002年8月,乙为购买股票,以个人名义向丁借款10万元未还。
1月6日,甲在其一套房屋上为前妻乙设立居住权,双方签订居住权合同并约定:乙若再婚,则居住权消灭。1月10日,双方办理了居住权登记。 3月5日,甲因急需生意周转资金,遂以该房屋抵押向同乡丙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期6个月的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3月8日,丙将500万元汇入甲的账户。3月10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时,丙方知晓该房屋上存在乙的居住权,遂要求甲另外再提供一份担保。甲于是找到好友丁和戊,请求2人为其向丙提供担保。3月16日,丙与丁、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如果甲到期未能还款,则由丁、戊2人承担返还本金的保证责任。其余事项未进行约定。 8月9日,甲因车祸离世,其子己继承了上述房屋。8月20日,己将继承的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借款到期后,丙因追讨欠款与丁、戊、己发生纠纷。
2016年3月3日,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将一套自有住房以市场价的80%出售给乙;甲为乙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由甲继续租住,5年后再向乙交付。2016年3月9日,甲为已付清房款的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之后不久,甲拟赴国外探望女儿,于2016年5月6日将该房屋转租给丙,月租金5000元,租期3年。 2016年10月10日,乙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上述住房作抵押,向丁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1年。10月18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2017年8月8日,乙将上述住房出售给戊。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后,戊即支付了全部房款。因丙以租期尚未届满为由拒绝搬离,致乙无法向戊交付住房。乙也未为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017年10月10日,借款到期。因乙不能清偿,丁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甲丙之间的合同为什么不可撤销,乙不能申请撤销?不是未征得乙的同意?
请老师解答,谢谢 2021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针对本题,甲公司与丙公司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于2024年10月8日届满。 这个说法正确吗?不应该是2021年10月8日借款期限届满,有6个月的提起诉讼抗辩权吗?抗辩权期满,才可以算诉讼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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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是每月计提,年末发放申报吗?
你好!我是小规模纳税人KTV税务局有开发票但财务报表报空表可以吗?
@朴老师继续回答之前问题
老师,贷款的担保费发票不能抵扣勾选,选的时候选用于非应税项目吗
万人模考里的模拟题是不是做过一次就不能再做了?刚才进去看没有立即考试或者重新考试的按钮,现在想再做一次怎么弄
请问老师,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在电子税务局里面能申报吗?在哪里能找到
有一家酒店转让给我们了,但并不算投资,我们从银行支付的转让费应该怎么做分录?
有个问题,货是12月发的,账是1月对的,款也是一月收的,票也是1月开的。这个摘要该咋写,就写收货款,还是具体到月份
出货次月15天来款给返利开票按当月出货扣返利还是按当月出货扣上月返利算金额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己继承房屋的法律效果有( )。 A.己取得带有居住权和抵押权负担的房屋所有权 B.丙仍可以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C.丙对房屋的抵押权当然消灭 D.乙仍可以继续在房屋中居住 E.乙对房屋的居住权当然消灭 正确答案 : A,B,D 【知识点】抵押权 【知识点】居住权 答案解析 : (1)选项BC:抵押权消灭的条件: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而灭失、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2)选项DE:居住权消灭的法定条件: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
请问老师,B选项:设立居住权的房产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吗? 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房主无法还清欠款,导致抵押房产被强制执行的时候,请问会对居住权人产生什么影响?如果抵押房产被强制执行,居住权怎么办,是随之转移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所有人设立了居住权的,可以抵押房屋,但需要告知抵押权人房屋设立了居住权
民法典规定,房屋居住权在人民法院执行前设立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后,不会影响居住权的行使。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前,房屋已经设立了居住权的,强制执行房屋不影响居住权人行使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