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问题是什么

2002年4月3日,甲(女)19周岁生日时,与乙(男,23周岁)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情况下举办了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乙的父母将50万元借给乙,用于购买甲乙婚后居住房。同年5月,乙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甲为该房屋装修花费3万元。2002年10月8日,乙为投资获取收益,将其个人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所得30万元在当地购置1套公寓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3年7月5日,甲乙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2003年8月,乙将所购公寓房出租。2004年7月,甲乙的女儿丙出生。2020年5月10日,因感情不和,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抚养丙并请求分割甲乙的共同财产。法院审理查明: (1)甲乙对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无书面约定; (2)甲乙共有银行存款300万元(其中25万元是2019年乙因车祸受伤获得的赔偿金)、公寓房所得租金20万元; (3)2002年8月,乙为购买股票,以个人名义向丁借款10万元未还。
1月6日,甲在其一套房屋上为前妻乙设立居住权,双方签订居住权合同并约定:乙若再婚,则居住权消灭。1月10日,双方办理了居住权登记。 3月5日,甲因急需生意周转资金,遂以该房屋抵押向同乡丙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期6个月的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3月8日,丙将500万元汇入甲的账户。3月10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时,丙方知晓该房屋上存在乙的居住权,遂要求甲另外再提供一份担保。甲于是找到好友丁和戊,请求2人为其向丙提供担保。3月16日,丙与丁、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如果甲到期未能还款,则由丁、戊2人承担返还本金的保证责任。其余事项未进行约定。 8月9日,甲因车祸离世,其子己继承了上述房屋。8月20日,己将继承的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借款到期后,丙因追讨欠款与丁、戊、己发生纠纷。
2016年3月3日,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将一套自有住房以市场价的80%出售给乙;甲为乙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由甲继续租住,5年后再向乙交付。2016年3月9日,甲为已付清房款的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之后不久,甲拟赴国外探望女儿,于2016年5月6日将该房屋转租给丙,月租金5000元,租期3年。 2016年10月10日,乙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上述住房作抵押,向丁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1年。10月18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2017年8月8日,乙将上述住房出售给戊。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后,戊即支付了全部房款。因丙以租期尚未届满为由拒绝搬离,致乙无法向戊交付住房。乙也未为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017年10月10日,借款到期。因乙不能清偿,丁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甲丙之间的合同为什么不可撤销,乙不能申请撤销?不是未征得乙的同意?
请老师解答,谢谢 2021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针对本题,甲公司与丙公司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于2024年10月8日届满。 这个说法正确吗?不应该是2021年10月8日借款期限届满,有6个月的提起诉讼抗辩权吗?抗辩权期满,才可以算诉讼时效吗?
老师,安全技术服务费一万多进管理费用?
2026年5月补申报2024年的收入,是否需缴纳增值税。2026年5月有进项可抵
被挂靠方(公司)承接工程,挂靠方(实际施工方)以被挂靠方名义施工。被挂靠方向业主开具发票,不含税金额100万,销项税额9万(税率9%)。异地预缴增值税2万(按2%预征率)。挂靠方向被挂靠方提供进项发票,税额9万。被挂靠方从应付给挂靠方的工程款中扣下了9万销项税。现在要计算应退还给挂靠方的税款。 关键点在于:被挂靠方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多少?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预缴税额 = 9万 - 9万 - 2万 = -2万。也就是说,应纳税额为0,且还有2万留抵税额(多缴了)。这2万留抵税额属于被挂靠方,但本质上是由挂靠方承担的(因为进项发票是挂靠方提供的,预缴税款也可能由挂靠方支付)。那么,被挂靠方应该退还给挂靠方多少钱? 预缴的2万,要退回给挂靠方吗?
装修工程于2025年12月竣工,但未进行审计结算,合同金额1800万 目前已支付1200万,1200万之前计入的在建工程,1月审计的时候 要求我们在25年12月要结转在建工程至长期待摊费用 并补计提折旧摊销,所以12月的时候 那剩下的600万做了 借在建工程600万 贷应付账款600万,然后把在建工程的1800万结转至长期待摊费用,按20年分摊 补计提每年的90万计入费用,现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时候 计入费用的90万需要进行调增吗
老师请问,通行费普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公司业务招待费分了管理费用-招待费和销售费用-招待费,现在所得税汇算时 ,只带入了管理费用-招待费,那个销售费用-招待费如何让代入呢
企业以168万元竞拍百年老树荔枝的采摘权,怎么入帐,有什么税收优惠
老师你好,申请高新企业过程中,审计费,高企代理费能做研发费用吗
老师汇算清缴资产总额的数怎么算
汇算资产总额怎么填写呀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己继承房屋的法律效果有( )。 A.己取得带有居住权和抵押权负担的房屋所有权 B.丙仍可以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C.丙对房屋的抵押权当然消灭 D.乙仍可以继续在房屋中居住 E.乙对房屋的居住权当然消灭 正确答案 : A,B,D 【知识点】抵押权 【知识点】居住权 答案解析 : (1)选项BC:抵押权消灭的条件: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而灭失、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2)选项DE:居住权消灭的法定条件: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
请问老师,B选项:设立居住权的房产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吗? 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房主无法还清欠款,导致抵押房产被强制执行的时候,请问会对居住权人产生什么影响?如果抵押房产被强制执行,居住权怎么办,是随之转移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所有人设立了居住权的,可以抵押房屋,但需要告知抵押权人房屋设立了居住权
民法典规定,房屋居住权在人民法院执行前设立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后,不会影响居住权的行使。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前,房屋已经设立了居住权的,强制执行房屋不影响居住权人行使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