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您好,同学您好,计算公式=25761.41*5%
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这个政策如何填申报表?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我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这个月缴增值税应该怎样抵减?
老师你好,这个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这句不太懂,当期是指的今年一年还是这个月还是什么,那个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是指我勾选的进项发票的税额基础上再乘以5%,按照这个数给多扣减点要交的增值税吗
税务交材料,关于增值税哪些材料啊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零基础每天学8小时,能通过中级三门么?还有四个月就考试了
老师增值税跟成本有关系吗?
老师,我想问下,本年利润结转至未分配利润这个环节,是不是要先提取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等,如果是的话,怎么做分录呢
哪位老师帮我做一下题吧,我着急交卷,谢谢啦
哪些是属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保险行业算是金融机构吗
老师您好,请问加油站的无票收入无法减掉库存,然后跟电子税务局库存台账对不上,怎么办啊
外贸企业只免不退,对应进项税转出。只免不退的情况有两种,一个是小规模纳税人,另一个是取得普通发票。这两种情况理应没有进项税。那么对应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哪里来的?
这题答案是什么?老师的解析为什么最后再加一个A?4年年金终值再复利一次不是5年的年金终值吗?
老师,调账时,2023年的收入,未确认,在2024年调,公司是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在确认收入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应的所得税费增加: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老师是这样吗,后面要结转损益的分录怎么做,要把所有的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董孝彬老师,只要董老师回答,老师这个分录我在3月份把数据弄错了,这个是春节期间给员工发放的200元充值卡,然后她在3月份本来消费了2.06,但是我在3月份的分录里写成0.48了,现在在4期写了这两个分录,一冲销3月份的,一个修正的,第一条分录的主营业务收入是直接在贷方写负数0.48对吧,我记得您说损益类方向不能反
那填在哪里呢?
同学您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简称《附列资料(四)》)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用于填报加计抵减额. 具体来说,这一栏次的填写应分为三步. 第一步:填写1~4列,计算出本期可抵减额. 第二步:填报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 值得关注的是,在填报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栏次时,若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则第5列=第4列;若第4列≥主表第11栏-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第18栏;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第三步:计算第6列"期末余额"栏次. 过渡到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减额".其中,"实际抵减额"对应《附列资料(四)》的第5列.
这里是灰色的,不能填数据进去
同学您好,您上个月填的数据查一下有没有
上个月?但是是这个月才提示的呀
上个月也没有填过这个数据
同学您好去当地税局办理一下备案
要有备案才可以填吗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