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个人转为父母或兄弟姐妹或第三方,这个是什么意思?
选项A,B:在上市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2)选项C: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岳父属于主要社会关系,不在限制的范围内;(3)选项D: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AB岳父关系在范围内不能当独立董事,为什么C就不在范围内了
老师您好,一家公司注册资本为320万,有限责任公司是两个及两个以上股东,现在甲占270万,乙占50万。 现在是不想让甲在这家公司了,所以有几个办法。 1.将甲的股转让给丙,但是转股需要交税,老板不想交 2.先增加股东丙,将注册资本变成370万,在将甲进行撤资,撤270万, 3.老板还说,是不是可以将甲减成1元,这样可以吗,那这样注册资本变成多少,可以有小数吗 那种方法更可靠呢,老板说的第三种方法可行吗
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一个股东占比10%即50W认缴金额,现在要转让全部股权给新加入股东,他本人没有实缴过,但是企业截止目前为止盈利七十多万 1、在变更前,需要先分红缴纳股息红利个税吗?交的话是按照净利润*10%*适应的税率吗? 2、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金建议是填多少呢?0元转有可操作性吗? 谢谢老师的耐心解答,非常感谢,这个方面我不太懂,学习一下
老师,这题不明白为何第3题的A选项是对的,明明除名需要合伙企业的人一致同意 ,也明明E是对的,案例并没有达到除张海晨之外的其他合同伙一致同意呀,为何还会是收到除名通知时,除名生效呢?本这个议事就没通过呀?另外第4题,为何不是E无限责任,他是特殊合伙企业,所以要看他是否故意或重大过失来决定他承担的责任,是吗?如果本题是普通合伙企业,是不是不用考虑了E退伙后张海晨承担无限责任呢?
罗先生每月工资收入30000元。每月五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总计金额为4600元。罗先生有两个小孩,大儿子正在上小学,女儿学前教育,已与妻子约定。由其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100%扣除。罗先生父母均在,有一个姐。姐、一个弟弟,与姐姐和弟弟签订书面分摊协议,约定由罗先生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本人是在职博士研究生在读。罗先生6月份演讲收入75000元(税前)。8月份购买彩票中奖40000元(税前)12月公司发放春节的过节福利费4500元(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要求计算:(1)1月-12月工资薪金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2)6月份演讲收入应预扣预缴个税?8月份中奖应预扣预缴个税?(3)罗先生全年预缴个税合计为?(4)罗先生全年汇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判断其是否需要补税或退税?若需要,金额是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支付劳务费如何做分录?
企业为增资扩股,收到外部机构投入的资本时,为什么是计入实收资本科目,而不是计入股本科目呢,两个会计科目有什么区别呢?
老师,物业公司,实际工作中,如果很多业主欠物业费,那么是否按照实际收款的物业费申报增值税,那些未缴纳的待缴纳后申报增值税
老师,你好,我公司把我开了,税务那块客户开票我开出去了,合同客户一直没盖章回传,请问交接时备注清楚我已经催客户回传盖章,客户没盖章,这样交接,以后税务查到了会有税务风险吗
老师老房产土地税都是按年税率计算吗
老师。晚上好。我们公司的充电桩税局发现用2024年电量大,喊公司自查是否是自用或者是销售电。2024年的电费都是本公司缴纳的,实际这个充电桩的情况是一部分自用,一部分是给老板名下的另一个公交车公司的公交车充电用。公交车公司也一直没有跟我们公司结算也没有转钱给我们公司。那么,现在我们公司是不是在这个月开具销售收入的票给公交公司,并喊公交公司结算这个电费。然后我们公司在七月再补申报这个税。这样操作是可行的吗?
老师你好,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总公司在河南,在河北省的一个地级市承包了一个项目,并在当地成立了一家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就是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用不用预交税费呢,是总公司交呢。还是分公司预交,
公司办公室租赁日期是2025年3月4日到2026年3月4日,房租9万,公司成立是3月19日,但是房租是6月付款请问会计如何做账,公司筹建期大概2年!
本题D选项调整的资本公积怎么理解?请老师指教
你好老师我咨询一下公司给员工补偿辞退工资要申报个税吗
夫妻为有限公司股东,如果其中一方转让股权给父母、兄弟姐妹、第三方,这公司才会承担有限责任对吗?
有限公司没有无限责任的说法,都是按照出资承担有限公司
什么情况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没有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
一、公司法64条夫妻股东可以适用吗?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有的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责任,滥用权利,采用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逃避债务,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这种情形的,股东理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不合适,这个只是针对一个股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