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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B.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复议机关为被告 C.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D.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复议机关是被告 E.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正确答案 : A,D,E 问题:D选项,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定原行政行为违法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维持共同告 问题是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违反法定程序为什么要以共同作为被告呢?

2023-10-31 21:3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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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22:53

你好,相关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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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554 追问 2023-10-31 23:02

问题是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违反法定程序为什么要以共同作为被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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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0-31 23:05

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也就是常说的“谁 行为,谁被告”。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也是“谁行为,谁被告”原则的延伸,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实际对行政行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最终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是复议机关作出的,相应的责任也自然要由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承担,而不能要求原行政机关对它没做过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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