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复议决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B.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C.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D.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正确答案 : A,B,D,E 【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问题: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区别??
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A.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B.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 C.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 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E.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正确答案 : A,C,D,E 【知识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问题:选项B哪里错了?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B.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复议机关为被告 C.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D.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复议机关是被告 E.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正确答案 : A,D,E 问题:D选项,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定原行政行为违法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维持共同告
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行政复议要求过程公开和依据公开 B.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C.行政复议是一种司法行为 D.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适当性两方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E.行政复议的目的是限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 : A,B,D 【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知识点】行政复议概述 问题:D选项,如果D改成“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不对?
下列有关行政诉讼被告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 B.行政诉讼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反诉权 C.行政诉讼被告可以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D.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正确答案 : D 【知识点】行政诉讼被告 问题:D选项如果表示成,以批准机关未被申请人,是不是也是对的。
老师 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按照什么标准选啊 参考房产证还是啥呀
老师好,本月进项高于销项,做账还用计提税金吗?
现在个体户给公司开票需要交20%个人所得税了吗
开出两家同样法人不同公司的发票各500,但是他转账直接转了1000,可以直接抵应收账款吗
老师,个税年12万以内免税,怎么理解
老师,我一般纳税人三月12号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票,需要立马交增值税,但是缴款入口找不到。我先需要怎么操作?
老师,请问租赁一个茶庄开年会的事情,这样对方开票内容可以是怎么写的昵
长期资产进项抵扣台账500万以下的是不是不用做,不让保存。小额的流程是什么呢?
老师你好,我想问下,我公司26年1月份应缴增值税有2万,逾期缴纳了,到申报26年2月份有留抵税额2186.25元,拿2186.25元抵欠税的2万元,滞纳金140元,最终应交17953.75元。 请问有一部分留抵税额15.20元拿去抵了滞纳金140元,最终滞纳金只交了124.80元,要怎么做账务处理呢
请问老师老板有甲乙二家公司,乙公司已经停产10个月了,乙公司以前和其他企业签订了铲机租赁合同每个月25000,现在没有收入,老板每个月从甲公司转钱到乙公司账上付,二家公司往来款越来越多,有风险吗?怎么去处理这笔款项好?
问题是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违反法定程序为什么要以共同作为被告呢?
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也就是常说的“谁 行为,谁被告”。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也是“谁行为,谁被告”原则的延伸,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实际对行政行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最终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是复议机关作出的,相应的责任也自然要由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承担,而不能要求原行政机关对它没做过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