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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代理记账资质

2023-11-01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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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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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1 17:36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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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2023-11-01
你好,请参考图片办理流程
2020-08-09
你好,提供相关资料,去当地财政局申请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 
2021-12-10
你好,个体户是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质的
2023-11-01
代理记账内部规范 一、总则 本规范旨在加强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保障代理记账服务质量。 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所有活动。 代理记账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业务规范水平,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二、业务承接 业务承接包括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和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 代理记账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资料交接 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资料交接制度,确保交接记录真实有效、交接内容有据可查。 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电子凭证交接的,应形成电子凭证交接单。 四、会计核算 代理记账机构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记账凭证的编制及装订,会计账簿的登记及装订,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等应遵循《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五、质量控制 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并执行符合机构实际的内部控制制度。 至少设置项目负责人员、质量控制人员、业务负责人等岗位,确保项目负责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六、档案管理 代理记账机构应妥善保管甲方的所有会计资料,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料丢失,应由乙方负责弥补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对工作中涉及的甲方商业机密和会计资料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外透露、出示和传递。 七、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管理规定 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诚实守信,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廉洁自律,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客观公正,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坚持准则,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八、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规范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解释。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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