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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分公司在开办期初证件未办理清楚,总公司代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实际业务是分公司在租的,并且后期也是由分公司支付款项。销售方按签约主体把票开给了总公司。有两个问题:1、付款方与发票收款方不一致,即实际业务发生者分公司付款,合同签约方总公司收票,这样是否存在风险,该如何处理?可以签订总公司委托分公司付款的协议吗,这样处理税务上是否认定为正常?2、签完协议,收票方(总公司)是否可以正常入账作为费用,与分公司挂往来。

2023-11-20 18:0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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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18:04

你好,可以签订总公司委托分公司付款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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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132 追问 2023-11-20 18:09

就是这个是税务认可的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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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132 追问 2023-11-20 18:09

老师,能给我解答一下第二条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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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1-20 18:45

是的呢,因为你这边是总分公司,本来就有关联属性。签完协议,收票方(总公司)可以正常入账作为费用,与分公司挂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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