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1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2024-05-05
附表二填哪几栏
假设您需要购买2000元的农产品,那么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计算抵扣金额: 确定农产品买价:2000元 计算进项税额:2000元 × 9% = 180元 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您需要填写以下栏次: 第1栏“(一)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第1列“期初余额”(本期期初余额,按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填写);第4列“本期发生额”(本期发生的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第6列“期末余额”(本期期末余额,即本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转出额)等三列均为空。 第2栏“(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第1列“期初余额”(为上期期末余额);第4列“本期发生额”(本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退税率计算出的本期出口货物退税额);第6列“期末余额”(上期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免抵退税额)等三列均为空。 第3栏“(三)免税货物及劳务”:第1列“期初余额”(为上期期末余额);第4列“本期发生额”(本期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额和销售免税劳务的营业额对应的免税额);第6列“期末余额”(上期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转入其他栏次的金额)等三列均为空。 第4栏“(四)应纳税额”:第1列“期初余额”(为上期期末余额);第2列“本期转出额”(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税额的购进货物及不征税劳务对应的金额填入);第4列“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销售额×税率或征收率-进项税额+免抵退税办法计算的应退出口货物税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调整因素)等三列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