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里面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中只能每人扣除一项专项扣除?扣除的标准是?一次每年扣除多少?可以分几次扣除呢?填写的时间是?只有需要缴纳个税的才能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扣除子女教育跟赡养老人每月最多扣除多少
二、多选题5.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有0A住房公积金B子女教育支出C继续教育支出D赡养老人支出E住房租金支出
老师,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累计专项扣除,应该填写哪张边???
个税APP附加专项扣除选了扣除年度23年,住房贷款,子女教育,赡养老人都填了,但是电脑扣税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下载更新后,只显示住房贷款,请教怎么讲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添加上去?
(1)2023年12月11日,长城公司向光明公司销售一批不含税价格为2000万元的产品,产品成本为1500万元。合同约定光明公司收到后3个月内若发生质量问题可退货。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产品未发生退回。根据经验,该产品的退货率为10%。写出相关会计分录及递延所得税
2021 年11 月1日,向乙公司出售不含税价为200万元的产品,成本150万元,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产品后3个月内若发现质量问题可退货。根据以往经验,退健率为12%。截至2021 年 12月31日,未发生退货,甲公司根据最新情况重新预计产10% 写出会计分录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关分录
什么是善意占有?给我举个例子。
您好,老师,外贸出口企业首次核查资料中:涉及出口退(免)税申报的相关进项税额是否已经转出,上面这句话是什么意思?退税时这句话主要是核查什么?我这边需要怎样应对?
老师,公司租的车,月租费每个月600元,租的个人的车没有发票,能入账吗,企税让税前扣除吗?
事业单位的停车场,停车费智能软件扣除相应比例的手续费后将收取到的停车费转给事业单位,那么事业单位将这个停车费上缴国库时,如何上缴,避免存在坐支现象。例如收入10000元停车费,手续100元,那么记账时,是把10000元作为全额收入(包括手续费金额在内)记为收入,还是记停车费收入为9900元,然后直接上缴9900。
出口转内销,税务系统自检,显示原购货发票不存在,这个是怎么回事
面试问题:明天最后一轮面试了,人事总监面的,财务主管岗位,这个人事总监一般会问哪些问题?针对的问题我应该怎么回答好。有过经验的老师,可否分享一下
老师你好,我A公司销售空调并同时安装税率13%,现在想设立一个子公司或个体户负责安装的话税率是9%吗开票内容是按建筑安装么?还是劳务*安装?然后甲公司只负责销售税率13%,这样拆分业务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销售及安装价格是真实的,合同也拆分签,这样算不算合理避税? 还有跨省销售空调并安装是否要开外管证?
老师临时工工资是按劳务报酬申报吗?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