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你理解正确。

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老师,这是什么意思?我有个分公司这季度净利润9万,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需要预缴2万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这个文件,到时候合并总公司申报时是能退多少的税款??总公司享受小微企业减按2.5%的优惠的。能用大白话讲出来吗?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老师好,我们公司是一个北京分公司,去年9月刚成立,总公司在上海,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是不是符合上边第二条,就不用申报企业所得税了,
老师您好,想请教一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年度申报的问题,总公司在广东清远,在广州设立了分公司,但分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只是用来给广州的同事发工资买社保公积金用的,平时分公司税种有增值税及附加税、季度企业所得税都是0申报的,现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提交申报不成功,提示: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这是什么意思呢?
老师您好,这个案例的分析要点是什么?经河池市国税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已查明广西翼皇达投资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丹县境内购进矿产品没有取得发票,为了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给付手续费的方式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广州灿腾贸易有限公司和广州国璟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7份,金额2568万元,税额436万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款428万元。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补缴增值税428万元、加收滞纳金52万元、罚款428万元,合计908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决定,并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老师您好,这个案例的分析要点是什么?经河池市国税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已查明广西翼皇达投资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丹县境内购进矿产品没有取得发票,为了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给付手续费的方式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广州灿腾贸易有限公司和广州国璟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7份,金额2568万元,税额436万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款428万元。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补缴增值税428万元、加收滞纳金52万元、罚款428万元,合计908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决定,并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老师,民间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的税率为( )。 A. 6% B. 5% C. 9% D. 1%
老师好!我司是小规模,本季度收入是负数,因为红冲发票金额大于正数票,成本可以填0吧?收到的票都是加油票,算管理费用了
什么情况下负债会大于资产?
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购入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应按照( )征收增值税。 A. 13%税率 B. 3%征收率减按2% C. 3%征收率 D. 9%税率
老师,我们公司对公账户上收到 客户货款10万(客户刷我们公司POS机付的款),银行回单上付款人是:易生支付有限公司,因为我们公司用营业执照办的POS机,也就刷了这一次,入对公账户了,,那我按银行回单咋做账?
公司买了一点货,但是对方是个人开票的,销售方是个人的名字,这种发票公司可以入账吗?
老板买车是挂到自己名下还是公司名下好
工商年报的社保基数是不是去年1月-12月每个月的基数加起来的数字填上去的
请问老师,出口业务报关单金额是10000美元,回了990美元,另外10元也不是手续费,那我出口退税只能退990美元?
老师 如何区分 311和312呢
同学你好,由税务文件来区分,具体如下: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 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选择代码311。同时需要填写“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国税函[2011]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下属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1年1月1日起,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选择代码312。 基础信息表中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是指的在金三系统中在特殊纳税人名单维护”中“特殊纳税人类型”为“只申报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或者是二级分支机构刚刚增加企业所得税年报的税种认定后没有维护过“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内容。 国税函[201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延伸-二级分支机构】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1.2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大明老师 根据311 老师311我是这么理解的 总公司在湖南 分公司在广州 广州的分公司 必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 在广州预缴纳百分之50的企业所得税 剩下百分之50交给湖南 剩下的百分之50和总公司汇总缴纳 230总分公司在同一地区的 则分公司不需要预交 总分公司直接汇总缴纳
同学你好,你理解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