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完全相同**,原因在于两者的税制规定有所区别。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与土地使用权取得有关。如果是自建、委托施工或开发涉及的土地,纳税人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合同中未约定交付时间,则从合同签订次月起缴纳。对于新征用的土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有明确规定。 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与房屋的状态变化相关。例如,自建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则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此外,购置新建商品房时,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购置存量房,则从办理相关手续之次月起计征。 综上所述,虽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同时产生纳税义务,但它们各自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根据不同条件分别规定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是次月吗?
请问老师,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里的第3点,出租房产的由出租方次月纳税,为什么没有出租前不计证城镇土地使用税呢,土地出租前后都是出租方再使用,谢谢打扰了
出租、出借房产的,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对错)
请问会计认为应该房产证取得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局说自取得出让合同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由会计赔偿吗?全部会计承担还是单位承担一部分?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相同,请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