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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公司出租房产,客户租期10月到期,10月才续签,我如果现在5月提前给它开了发票(专票),报税的时候可以本月就把这个发票确认为当期收入么(二季度收入)?主要是为了现在确认收入后,之后的三四季度开普票的时候可以不超30万限额,为了享受免税,如果这个收入不在5月确认,放到后面季度确认,后边季度的普票30万限额就超了,想问下这种情况下提前开票且确认收入这样合规么,有什么风险?

2024-05-16 17:4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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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 17:48

你好,如果想合规,你就把合同修改成和开票的情况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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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651 追问 2024-05-16 17:53

老师,合同我么办法改,说实话,我这是被迫接收的,老板有官僚背景,当地势力很大,以前会计不做了,硬塞给我的,我连工资也不赚,算是免费给弄的,推又推不掉,我怕有风险呢,不知道该咋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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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5-16 18:04

你好,那就按你说的方式来晚确认收入,这个都是同一年的,风险倒也还好,企业所得税是按年汇算清缴的,差不到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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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房租要按月确认计算,但是销售货物可以人为调节开票时间。
2020-11-01
在您描述的这种情况下,采用权责发生制来确认收入会更合理,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对于维保服务这类业务,按照服务的提供期间均匀确认收入是比较恰当的。例如每月维保服务 30 万,就应每月确认 30 万的收入,而不论发票是否开具。 具体的会计处理可以这样操作: 每月末,根据服务提供的进度计算应确认的收入: 借:应收账款 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当实际开具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这样,无论发票何时开具,收入都能按照服务的实际提供期间进行确认,使得收入和成本的匹配更加合理,毛利的计算也更加准确,有利于后期的财务分析。 比如,某客户提前支付了一个季度的维保费用 90 万,但服务是按月提供的。在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90 贷:预收账款 90 每月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通过这样的处理,能更准确地反映每个月的真实经营情况,避免因发票开具时间的差异导致收入的波动和不真实。
2024-07-15
你是无法申报的,因为专用发票的金额、普通发票的金额必须大于等于开票系统中的数据。
2021-02-01
您好 请问前面月份有没有申报增值税?
2022-01-19
你好,开始提供服务了,需要的你交纳的是第三季度的,然后在十月份一次再开了发票全额缴纳红冲之前的就。
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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