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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水利建设基金收取标准的政策文件麻烦您发给我一下,谢谢

2024-05-27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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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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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7 10:13

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流程〉的通知》(闽财税〔2021〕4号)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继续由税务部门征缴。 一、征收标准 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1)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的0.9‰缴纳;(2)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缴纳;(3)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 二、申报缴纳路径的变更 在福建省电子税务局从原有的“通用申报表”变更为“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 三、申报缴纳期限的说明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按年征收,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申报征缴期,申报缴纳上一年度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4009912366;涉及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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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180 追问 2024-05-27 10:15

湖南省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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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5-27 10:17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2020-07-30 19:00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具体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从有关非税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计提并划解国库。其中,从车辆通行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解国库;从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划解国库。    第四条 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各级财政国库机构按不低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计提并从一般预算调至政府基金预算,增加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来源。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缴款义务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征。缴款义务人超过应缴数额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地方税务机关比照税款退还方式办理退还,或抵缴下期应缴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时,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实行省与建设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5:5分成。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时,省国土资源厅应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缴款通知书,注明缴款项目、金额、期限和账户,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缴款义务人缴款后凭银行缴款凭证领取批文。    第七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称车辆通行费,是指政府还贷性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单位,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生产经营收入的计算口径与增值税或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计算口径相同;以提供产品等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作为收入的,其收入额按照市场销售价格或参照市场价格计算。《办法》第三条第六款所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1030138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使用税收票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税收会计统计核算体系。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级次为省级,就地缴入省国库,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就地缴入同级国库。省国土资源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下列情形可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一)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二)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三)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四)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外,任何执收单位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确因特殊情况或特别困难需要缓征、减征、免征的,应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提出意见,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费用,省本级按水利建设基金征收额的5%,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安排,用于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市州、县市区级,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的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国土、地税等有关部门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及时、准确地汇总和报送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入库情况。各市州应于每年6月份开始,按月汇总所辖区(县市)收入并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报送“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统计报表”(见附件2)。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填报年度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市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各市州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年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按湘政发〔2011〕27号文件第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关于财政部门直接计提和划缴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2011年9月1日(含)之后发生的生产经营收入,按本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2007〕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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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180 追问 2024-05-27 10:30

老师,湖南省的这个文件己作废了呀,还有新的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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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5-27 10:31

不好意思我就找到这一个,没有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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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流程〉的通知》(闽财税〔2021〕4号)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继续由税务部门征缴。 一、征收标准 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1)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的0.9‰缴纳;(2)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缴纳;(3)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 二、申报缴纳路径的变更 在福建省电子税务局从原有的“通用申报表”变更为“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 三、申报缴纳期限的说明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按年征收,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申报征缴期,申报缴纳上一年度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4009912366;涉及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1月1日
2024-05-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3-1 打印本页 字体: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2022-05-12
你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发布时间 : 2022-05-03 18:2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字号 : [ 大 ] [ 中 ] [ 小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水利基金是   月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免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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