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你税务局要求不严格的 按你写的可以 要求严格就有风险
我们帮供应商员工付房租2000,这2000块钱供应商给我们上积分,抵2000货款,具体怎么记账,记什么科目
老师,生产企业有固体废物产生但是委托第三方处置了,不涉及税款缴纳,税务局说也得零申报,像是这种逾期零申报会有哪些影响?
社保如果2021年有缴,2022-2023年没有缴,2024年有缴。中间断了那2021年已缴的年限可以累加?
老师,请问承包费税率多少
请问老师的企业增值税每个月交多少啊,有什么好方法吗?我们增值税税负率0.46% 这个符合逻辑吗?我们有抵扣税
我们是外包4S店洗车美容业务,开票给4S店都是生活服务*洗车服务费,现4S店说万一税务局查起来的话,不能说明是经营洗车还是员工洗车,让我们开现代服务*洗车服务费,那美容也开现代服务吗?
容量电费就是基本电费吗
装修费如何入账48000,是挂长期待摊费用还是如何处理
老师,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他交社保的话可以直接在这个个体工商户名下交吗?不太懂
请问电子承兑汇票要转让给下一家公司要怎么操作流程,
我就不知道这种未开票收入月度和季度不超标准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我也不能打税局和专管员直接问吧?
一定不能打 你给对方提供了货物服务是多少,这个能判断了吧。自己如果提供了80的话,你肯定不能按照这个方法。
我们不是提货物的,我们是开发软件并给客户销售软件服务的,我们第一单就客户一次性可以开1000个单,总计80万左右,若是客户一次性打入公户按1%计算要上20多万的增值税了
那你一个季度给他提供了多少服务?
哦哦!老师我算错了,算成3%的了,按1%计算,要7920多元的也增值税,附加税减半征收
我们这个就是一个技术服务,肯定有售后,一买单就直接客户打款了,也很少有拖欠的情况
你当季度已经提供了是吗?如果是的话,你们不想交税的话,你就分开。但是一旦税务局查得严,会要求你们补缴 你可以跟你们老板说一下这个情况,他如果不怕查,或者是以后在税务局查到的时候再补,那你就按照他的来。
还没有,今天客户来公司了解,可能就会订购马上进账了
那你让他可以给你分期打款的
不是你给我说一下客户不要开票,他自己分期付款,月度不超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付款,我们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么操作有没有风险?
老板可能会考虑客户拖欠情况,一次性要求入账呢,那我也就没办法得全额上税了
有风险 查到补税的
您看看,这是我搜索的,要不老师你知道这个财税政策几号文件我自己查看一下?
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你已经给对方提供了,你还分期做收入,不合理吧?他享受的不是说的这一政策,这个和这个没有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老师,你发这么多实在看不懂,我就问你,80万元签的合同,未开票收入,每次确认收入肯定是以打款金额为主确认的对吧?我们可以要求客户分次签合同,每季度不超过30万元签,我就按免征标准让客户打款月度不超过10万元这样可以了吧?
每次确认收入肯定是以打款金额为主确认的对吧? 不是 看纳税义务 不看单纯的打款 没有那么简单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这里 就是你提供了服务的当天,这个纳税义务就产生了。
那我给老板不说那么复杂了,就说除了要开电子普通发票,月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30万元免征增值税,其余情况都全额上税
可以 可以这么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