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债权转让中债务人抗辩有关内容:关于“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权的时间点是接到转让通知后。二是明确了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

老师您好!这句话可以举个例子吗?不太能理解。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债权人合同约定不能转让债权,之后又转让债权,债务人可以对抗吗?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这句话怎么理解,还有什么情况是不得对抗的。
3.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债权让与以通知债务人为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020综)可见,关于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我国立法采取让与通知原则。但该原则是对一般债权而言的,不排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交易惯例的情形。如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转让,即无须通知债务人。 4.债权让与的效力 (1)债权及其从权利(非专属于债权人自身)一并移转给受让人,且受让人取得从权利并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2)债权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担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 (3)债权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5)债权人让与人在其让与的债权范围内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 (6)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债权让与以通知债务人为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020综)可见,关于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我国立法采取让与通知原则。但该原则是对一般债权而言的,不排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交易惯例的情形。如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转让,即无须通知债务人。 4.债权让与的效力 (1)债权及其从权利(非专属于债权人自身)一并移转给受让人,且受让人取得从权利并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2)债权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担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 (3)债权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5)债权人让与人在其让与的债权范围内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 (6)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朴老师 我提问的这个问题 第一问回复我现在再仔细想了下,是不是应该是设在境内的常设机构它来去按照25%交企业所得税呀而不是新加坡的A公司它自行申报?老师你再给我看看,我想来想去都觉得不是很对。这国际税收好难,我听课看书都看到眼累。
每家公司都有替票行为?我在这家单位干了2年多,会计口头让我和大家要替票,大家也挺烦的,后续我被公司辞退不分不给补偿,我想仲裁,但是这工作期间我找大家要替票了而且很多,仲裁会盼我一分钱得不到?我当时不知道没票子拿替票是违规的,这法官司才知道,出纳岗位
失业十多年的40岁女,是2026年5月份考完初级会计立马找会计工作还是直接考06年9月中级会计三门?
你好,请问一下我们准备把酒店转给别人,我们是注销原来的酒店好呢让他们重新注册营业执照,还是说直接工商变更就好了
董孝彬老师,国际税收还有以下问题。 我分不清怎么为什么要去分营业利润、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租金收入这些。以下是我的疑问:我一个境外公司设立在境内的分公司,我的营业利润不就是类似我们居民企业一样吗?我不是也可以有租金特许权收入吗?这些不都是我分公司的营业利润吗?那这里说的要区分哪些是营业利润,哪些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哪些是利息租金收入,这些说的是什么意思?要区分这些不同的收入是不是对未在境内设立分公司的境外非居民企业来说的而不是对像设了分公司的境外非居民来说的?
董孝彬老师,你在吗?我想问国际税收的问题。 1.非居民企业都是指境外的公司,对吧? 2.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成立的分公司,这个分公司不是我们上面第一点写的非居民企业,对吧? 3.在境内的分公司如果在境内赚钱或者赚了境外的钱但是与境内的分公司有关,那我们就看作是上述第一点的境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赚了钱从而需要对这家分公司征企税,对吧?也就等同于是已经向境外的非居民企业征过企税了,而不需要说对分公司征了一次企业所得税之后又对境外的非居民企业再来征一次吧? 4.接第三个问题,境内的分公司按照利润总额交了企业所得税之后,把税后利润汇给境外的非居民企业,这个时候是不是只要扣一笔10%的预提所得税就好了?
老师,我外贸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的商品退税率只有6%和9%,当月采购发票还没到,还如何做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啊?
自己注册个网店,个体工商户,自己给自己交社保,每年都没有流水,会不会被注销?
老师:公司是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有技术咨询这一项,现在能开咨询服务的发票吗
同一份增值税申报表可以更正几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