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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销售软件给一家医院,但是与医院的合同签订税率是6%(我认为合同税额欠妥),合同金额接近500万。我单位一部分软件基础平台是外购的大概200万,另外再开发技术部分也是外包给其它单位的大概370万(我单位有研发团队,但是没有参与),我们单位相当于赚取中间差价30多万。请问我们给医院开发票到底是开13%的软件产品?若是13%是否符合即征即退?还是可以直接开6%的技术服务费?还是以进项税率来开,一部分开13%一部分开6%?

2024-06-11 21:2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4-06-11 21:33

你好,你这开头就说了是卖软件,不是卖服务,所以13%的税率比较合适。另外不满足即征即退的条件哈,需要销售自产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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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414 追问 2024-06-11 21:39

如果开6%是否说得通?之前有人说算混合销售,按照从主营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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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6-12 08:50

你这个不是先销售软件,然后提供安装或者售后服务吧,我看就是单纯卖软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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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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