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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与合同法效力 为什么在破产法框架下破产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买受人就一定要交付呢,如果买受人已经所有价款也要交付货物吗?如果是这样的话,买受人支付的货款如果回到破产单位那不论从偿还期限还是偿还的可能性上来说都对于受让人相当不利了,不理解这个法条的立意。请老师帮忙解释一下。 我理解如果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买受人不同意,那么双方交易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一定要交付的话,买受人可以主张留置权,拒不交付标的物并且优先受偿。请老师指正一下,谢谢!

2024-06-25 18:4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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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5 19:18

您好,以下您看是不是可以理解 出卖人管理人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目的,是最大化出卖人的破产财产,或因为解除合同并收回买卖标的物的收益大于继续履行合同的收益,或者解除合同有利于及时处置破产案件,加快破产程序。如果允许买受人以未违约或未将标的物作出其他不当处分为由进行抗辩,则破产程序所要求的最大化破产财产,快速、高效、低成本、公平处置破产案件的要求可能落空。因此,法律不应当赋予买受人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解除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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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您看是不是可以理解 出卖人管理人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目的,是最大化出卖人的破产财产,或因为解除合同并收回买卖标的物的收益大于继续履行合同的收益,或者解除合同有利于及时处置破产案件,加快破产程序。如果允许买受人以未违约或未将标的物作出其他不当处分为由进行抗辩,则破产程序所要求的最大化破产财产,快速、高效、低成本、公平处置破产案件的要求可能落空。因此,法律不应当赋予买受人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解除的抗辩权。
2024-06-25
一、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 管理人可取回物的情况: 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在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前,若出卖人破产,出卖人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有权依据所有权保留条款取回标的物。这是因为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受人,出卖人仍保留所有权。 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出卖人管理人也有权取回标的物。 管理人不可再取回物的情况: 买受人已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此时,买受人已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管理人无权取回。 合同被合法解除但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合同被解除,如果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且标的物已交付,可能视为买受人已善意取得所有权,出卖人管理人无法取回。 二、撤销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 撤销权的行使: 管理人有权对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进行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买卖双方应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价款。这是撤销权的直接法律后果。 价款的性质区分: 普通破产债权:如果交易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且管理人撤销该交易时,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通常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处理。这是因为该债权发生在破产受理前,不直接服务于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增值或债务清偿。 共益债务:若交易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且管理人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而撤销该交易,买受人请求返还的价款可视为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其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 特殊规定:如您提到的,某些情况下,即使交易发生在破产受理前,但基于法律特别规定(如直接规定为共益债务或基于公平原则),买受人请求返还的价款也可能被认定为共益债务。 总结 取回权:主要关注所有权归属及买受人付款情况。 撤销权:涉及交易合理性的判断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债权性质:需结合交易时间、破产程序阶段及法律规定,区分普通破产债权与共益债务。
2024-07-14
破产撤销时间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于特定行为或交易进行撤销的权利或义务的期限。在实践中,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破产撤销时间规定。 以美国为例,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撤销权的行使通常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例如,在某些情况下,破产撤销权必须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的1年内行使。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在1年后才发现债务人在破产前进行的某些交易存在问题,他们可能无法再行使撤销权。 另一个撤销时间是关于债务人进行的某些交易的撤销期限。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在破产前进行的某些交易可能会被视为欺诈行为,例如出售资产给债权人但未支付对价。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的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以撤销该交易。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在破产前进行了此类欺诈交易,他们可以在6个月内申请撤销该交易。
2023-11-06
同学你好,你是想问什么,是判断题还是?
2022-05-22
问题一:B的抵押权是否仍然存在,是否可以向C主张行使自己的抵押权? B的抵押权仍然存在。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即便A制作了假的登记证书,并不影响B在官方登记机构中已存在的抵押权登记。因此,B仍然拥有对车子的抵押权。然而,由于C作为不知情的买受人,并且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车辆,根据“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的原则,B的抵押权在针对C时不能主张。但这并不意味着B的抵押权消失,B仍然可以对A主张抵押权。 问题二:C是否可以以欺诈理由行驶撤销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追究A的赔偿责任? C可以基于A的欺诈行为行使撤销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A承担因此造成的赔偿责任。在合同法中,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问题三:C如果不行使撤销权,是否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对抗A的抵押权? 如果C不行使撤销权,他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对抗A的抵押权。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因此,C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并据此对抗A的抵押权。 问题四:C该如何选择才能尽可能的保证自己的利益? C应首先选择行使撤销权,因为撤销合同可以使C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如果撤销合同后,C仍想购买车辆,可以重新与A协商,确保A不再存在欺诈行为。如果C选择不行使撤销权,他应确保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并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问题五:B和C此时都是受害者,此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判?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权益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考虑到C作为不知情买受人,并已支付合理价款取得车辆,法院可能会倾向于保护C的善意取得权益。同时,法院也会要求A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B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遭受的损失,以及因欺诈行为给C造成的损失。法院在判决时会权衡双方的权益,力求达到公平合理的处理结果。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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