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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2022】《民法典》第723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该条规定中承租人的“通知义务”属于(  )。 A.附随义务 B.次给付义务 C.从给付义务 D.主给付义务 【答案】A 【解析】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形要求当事人有所作为或者不作为,以此维护对方的固有利益不受损害。 【单选·2023】《民法典》第723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该规定中,承租人负担的“及时通知”义务属于( )。 A.从给付义务 B.不真正义务 C.附随义务 D.后合同义务 【答案】B

2024-07-29 13:4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4-07-29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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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是什么
2024-07-29
同学你好 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这里的通知义务,它们被统称为附随义务,它们是依据给付义务的发生、变化的需要而产生的合同其他义务。
2022-11-19
依据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认,只有这个加上去才是对的
2023-11-15
根据债法理论,该出卖人回收义务属于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相对方终了善后事务而负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在《民法典》第625条规定的情形中,出卖人在标的物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这是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相对方终了善后事务而负担的义务,因此属于后合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后合同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存在区别。从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都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义务,而后合同义务是在合同关系终止后产生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都是根据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而后合同义务是根据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从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都是为了实现主给付义务而存在的辅助性义务,而后合同义务是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相对方终了善后事务而负担的义务。
2023-11-16
C项,《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但是注意:该规则仅适用于不动产租赁,对于动产租赁并不适用。因为动产的变动性较大,如果仍然适用买卖不破规则,不利于物的流通。C项并未说明是不动产,故该选项正确。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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