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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如第三人主张实现房屋的抵押权,使承租人无法继续租住,这时的责任应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这里的通知是附随义务还是次给付义务?

2022-11-19 19:0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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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9 19:23

同学你好 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这里的通知义务,它们被统称为附随义务,它们是依据给付义务的发生、变化的需要而产生的合同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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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这里的通知义务,它们被统称为附随义务,它们是依据给付义务的发生、变化的需要而产生的合同其他义务。
2022-11-19
同学你好 附随义务 例如在空调机买卖合同中,交付空调机和支付价款是主给付义务,上门安装是从给付义务,告知使用方法是附随义务。 在这里,附随义务发挥着辅助实现债权人利益获得较为完美实现的功能,同时该告知义务的履行,亦可以使购买人免遭因不甚了解使用方法而发生人身或财产利益损害的危险。
2022-11-20
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是什么
2024-07-29
C项,《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但是注意:该规则仅适用于不动产租赁,对于动产租赁并不适用。因为动产的变动性较大,如果仍然适用买卖不破规则,不利于物的流通。C项并未说明是不动产,故该选项正确。
2023-11-16
依据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认,只有这个加上去才是对的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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