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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研发费用452331.58元,研发产品出售对应的材料金额82623.97元,所以82623.97元的凭证是: 借:主营业务成本 82623.97 贷:研发费用 82623.97 那账面上研发费用是369707.61元 那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7行填列452331.58元,第48行填列82623.97元,本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是369707.61元 老师,对吗?

2024-08-08 09:0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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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09:02

1.首先分析研发产品出售对应的材料处理:当研发产品出售时,将对应的材料成本从研发费用转出至主营业务成本是合理的会计处理。 2.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填列:第 47 行通常应填列的是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发生额,即研发费用 452331.58 元的填列一般是正确的(前提是该研发费用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范围)。第 48 行一般是指特殊情况下需要扣减的研发费用,这里将研发产品出售对应的材料金额 82623.97 元填列在此处有一定合理性,因为这部分费用已从研发费用中扣除不再参与加计扣除。本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是账面上剩余的研发费用 369707.61 元,从会计处理和逻辑关系上看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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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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